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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世贸二馆展览场使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 2004-06-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地重字第093059545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台北市政府府地重字第093059545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颁布日起实施

第1条 台北市世贸二馆展览大楼展览场分为E、F区,须一次借用全馆,并以全馆收费为原则。

第2条 借用展览场应按左列程序办理:

一、由借用单位应检送「展览场预预约申请表」及展出计画书,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档期申请。

二、台北市政府于受理借用单位之档期申请案后,于完成借用单位资格及相关文件审查,安排档期后,即通知借用单位于期限内缴付场地订金及签约;惟若未在限期内缴纳订金及签约金,即由台北市政府径行取消借用资格。

三、借用单位应于缴付订金并获得台北市政府预留档期同意函后,遵照经济部颁布之「在中华民国举办商展办法」向政府主管机构申请办展许可。

四、借用单位应将政府主管机构许可之文件、参展办法及展场规划图于起借日三十天前检送台北市政府审查。

第3条 借用展览场之各单位应以银行本票、即期支票、电汇或现金向台北市政府缴付左列费用:

一、场地费:包括借用之场地及其一般照明、空调(进出场期间不供应冷气空调)等公共设施之使用,以及展览场公共走道、卫生设备之清洁,缴费程序如左:

(一)订金及签约:按展出当年收费标准(标准另订之)之应缴场地费总额百分之二十缴付,由台北市政府于收到订金及签约后,预留档期并发同意函,供借用单位向主管机构办理展览核准等后续手续。

(二)第二期款:于起借日二○天前,按展出当年收费标准之应缴场地费总额之百分之三十缴纳。

(三)余款:按展出当年收费标准之应缴场地费总额之百分之五十缴纳,于起借日一○天前缴清。

二、保证金:

借用单位应于起借日二○天前按合约所订场地费总额百分之十缴交保证金。如借用单位遵守本办法之各项规定使用展览场,此项保证金在展后扣除相关费用(如未按规定将展品或装潢品如期清离展场、损毁借用之场地或设备、未雇用展览场警卫或管理人员、未管制儿童入场或其它原因致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付之费用等单位应在获得外贸协会通知后,尽速缴清不足之部分。)后无息退还余额。如保证金不足扣抵应缴费用时,借用单位应在获得台北市政府通知后,尽速缴清不足之部分。

三、场地附加费:

(一)食品类展览:展出期间按借用区域增收场地费百分之二之清洁费用,于起借日二○天前缴清。

(二)开放十二岁或身高一一○公分以下者入场之展览,按借用区域展出期间之收费标准增收百分之五之儿童入场管理费。

(三)进出场期间如申请供应空调(冷气),应于获台北市政府同意后,依供应时间及区域增收费用「依借用展览场收费标准」,由保证金内扣抵。

(四)延长进出场或展出时间,按实际延长时数(至少为一区一小时)由保证金内扣抵。

(五)展出期间若逢假日,增收当日场地费百分之五。

第4条 借用单位应自行负担借用期间之水电分摊费及水电装配工程费。

第5条 预留档期及借用合约之变更及取消,按左列规定办理:

一、借用单位如须取消预留档期或减少使用面积,至迟须于起借日三○天或第二期款缴款前以书面通知台北市政府,并由台北市政府退还订金以外之已缴场地费。逾期则已缴之全部费用概不退还。

二、在借用期间如因台风、地震及下雨等之天灾或其它不可抗力事故,或机械故障等意外灾害,或其它非台北市政府所能控制因素而导致空调、电梯、电扶梯、照明或电源等服务之中断或停止,台北市政府将尽速修复,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三、若展览场土地被政府主管机关收回致借用单位不能使用所借场地或设备之全部或部分时,台北市政府除按借用单位不能使用部份与期间比率,无息退还已缴费用(包括场地费及保证金)外,不负其它责任。

四、未在台北市政府指定日期前缴交订金及完成签约手续者,台北市政府将径行取消其预留之档期;未在台北市政府指定日期前缴交二期款或尾款者,除径行取消其预留之档期及终止合约外,其已缴之费用,概不退还。

五、签约后因故未能按原计画举办展览,且未依本条第一款规定之期限取消预留之档期者,除退还已缴之保证金外,其余已缴之费用概不退还。

第6条 借用单位应自行对其展品及室内外招牌及摊位设计装潢结构投保火险、窃盗险、水渍险及公共意外责任险(含因电梯、电扶梯意外所致之赔偿责任,及因台风、地震、洪水、豪雨或其它天然灾害所致之赔偿责任等)。

第7条 其它规定事项:

一、展览场各区之间之六公尺宽及四公尺宽主走道必须保留为紧急疏散之通路,借用单位不得用作展示或任何其它用途,如变更摊位走道,须先送请台北市政府审核并获同意。

二、借用单位所举办之展览或活动,须自行向政府主管机关申办许可,并向稽征机关报备缴纳税捐,如发售入场券时并须在入场券上标明所举办展览或活动及其主(协)办单位名称,且须比照台北市政府举办之展览发售睦邻半价券。

三、借用单位所举办展览名称如标明为「国际展」,则须有六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之外商或代理商参展;如为「远东区」、「亚太区」等区域性展览者,则须有四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之外商或代理商参展。并于向台北市政府提出借用场地申请时,检附邀请国内外厂商参展及邀请国外买主参观之推广计画。

四、借用单位应严格审查参展者之展出内容。如展出与主题不符或违反法令、妨碍公序良俗或涉及仿冒等展品,除应严格禁止外,违者应自负一切法律及赔偿责任。

五、借用单位及其参展或雇用者在展览场作业时,均须遵守「展览场作业注意事项」及「展览作业手册」之规定。

六、借用单位借用展览场期间致使展览场或其设备毁损时,应负回复原状或照价赔偿之责。如因而引起灾害或造成人员伤亡时,借用单位应负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财物赔偿及医疗抚恤等)。

七、为维持展场秩序,借用单位应管制参观人数,以维护展览场安全及展览品质。

八、为维护安全与展出水准,应禁止十二岁或身高

一一○公分以下者进场;但若因展览性质特殊经事先申请,获台北市政府核可并缴付儿童入场管理费(世贸二馆免收)同时办妥保险者,不在此限。

九、厂商或装潢商因故须加班工作时,台北市政府仅接受借用单位正式申请加班,并须于当日下午四时前完成申请手续;各有关之加班费用,概由借用单位支付。

十、参展之国外产品须遵照政府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台北市政府不提供保税仓库及保税展场;进口展品亦不得以台北市政府为受货人。

十一、展览大楼地板承载重量为一.五公吨/每平方公尺,每摊位(以九平方公尺计)最高载重量(包括机器、展示设施及人员重量)为十三.五公吨。为维护展览场地板及结构安全,单一展品(含非机器设备类之展品),重量超逾每平方公尺一.五吨者,台北市政府得拒绝其入场及展出外,另如对地面及结构造成伤害,借用单位须负赔偿及一切后果责任。

十二、展览应以商品之展示为主,若有零售需要之展览,借用单位应事先向台北市政府申请并向稽征机关报备,且其零售摊位不得大于展览总面积之三分之一。

第8条 罚则:

一、借用单位举办展览,其参展者之展品如不符展出主题,陈列之展品或装潢占用公用走道或阻碍消防栓、电气开关箱等公共设施,经台北市政府通知而未立即改善者,每一摊位由台北市政府罚新台币伍仟元,由保证金扣抵并列入评分记录;如因而造成公共安全意外或消防单位罚款者概由借用单位负责。违规摊位超过该展实际使用摊位数百分之五者则视为情节重大,除罚款外将停止该单位向台北市政府申请展览档期之资格两年。

二、借用单位所使用之展览名称及展品类别未经台北市政府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或增列,且须与借用单位对外发送之征展办法、宣传折页或各类媒体广告内容一致,其违规者即视同违约处理,并停止借用单位两年内借用展览场之资格。

三、如有零售需要之展览,借用单位应事先向台北市政府申请并向稽征机关报备,且应确实辅导参展厂商于现场销售或收取订金时,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否则若经稽征机关查获有漏开发票情事者,应由借用单位自负完全责任外,每一件漏开发票案,台北市政府另将对借用单位罚新台币伍仟元,并径自保证金扣抵;受罚厂商数若超过参展厂商家数百分之五则视为情节重大,除罚款外将停止该单位向台北市政府申请展览档期之资格两年。

四、借用单位不得冒用他人之展览名称、使用之标志,如有违反,台北市政府得要求限期修改,如未改善,台北市政府得径行终止借用合约,已缴费用概不退还。

五、借用单位不得将借用场地之全部或部份转借、分借他人举办展览或其他活动,如有违反则视同违约,台北市政府得径行终止借用合约。

第9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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