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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9 生效日期: 2006-08-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民优发[2006]18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二)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二标准执行。
  (三)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三标准执行。
  二、从2006年8月1日起,对超过退休年龄且收入水平低于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以及子女,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三、从2006年8月1日起,在职(含离退休)烈士遗属定期抚慰金标准调整为200元/月,并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四、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 附: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残疾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235
因公 2191
因病 2123
二级 因战 2079
因公 2012
因病 1967
三级 因战 1900
因公 1855
因病 1788
四级 因战 1743
因公 1676
因病 1632
五级 因战 1565
因公 1453
因病 1341
六级 因战 1229
因公 1118
因病 1006
七级 因战 961
因公 894
八级 因战 849
因公 782
九级 因战 738
因公 671
十级 因战 626
因公 559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城镇 农村
烈属、失踪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2020 1293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1927 1233
病故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1631 1044
烈属、失踪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1554 994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1476 945
病故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1321 845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城镇 农村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1476 945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1398 895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1165 746
建国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979 626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32 597
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 366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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