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3]北市卫政字第093343683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93)北市卫政字第093343683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规范本局暨所属医疗院所办理各项业务活动时,接受各界赞助物资之处理程序,特订定本作业原则。
二、本作业原则所称赞助物资,指各界无偿捐赠之物品、金钱或有价证券。
前项捐赠物资除捐款依「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捐款收支管理要点」之规定办理外,其余应依本作业原则办理。
三、本局暨所属医疗院所办理业务活动由各界提供赞助物资者,承办单位应就赞助者之公益形象及赞助项目是否有助于活动目的进行评估,经评估可行者应取得赞助者对赞助物资项目、数量及粗估价值之书面承诺后,签报各机关首长核备。
前项赞助物资已送本局或所属医疗院所者,承办单位应出具收据。
四、各界赞助本局暨所属医疗院所之物资如供作活动抽奖之用,承办单位应于活动讯息发布前及抽奖日前确认赞助物资之项目及数量无讹,并作成书面纪录。必要时承办单位得要求代保管该项物资。
五、本局暨所属医疗院所办理业务附有抽奖活动者,应事前公告周知活动讯息及抽奖流程,并应邀请公正人士出席见证。
六、办理各种公开抽奖活动应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并应照相或录像存证。中奖名册应于活动完成后,经公正人士核对中奖无讹时公布,抽奖结果相关书面资料或档案备份送承办单位保管至奖品发放完毕后六个月内无兑奖争议,始得销毁。
七、抽奖奖品金额依所得税法规定须缴纳税金者,应于活动相关讯息告知得奖人缴纳税金之义务。
八、本局暨所属医疗院所承办活动单位之承办人、直属主管业务督导人员及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属不得参加所承办之抽奖活动。
其违反前项规定致损及本局暨所属医疗院所形象者,依相关规定议处。
九、本局暨所属医疗院所委由其它机关、团体办理业务宣导抽奖活动时,应将本作业原则之相关规定纳入合约规范。
十、赞助者得于赞助物资上以卷标标示赞助者之标志或名衔。必要时,本局得要求事先审核标示之位置、尺寸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