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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透析室消毒隔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6 生效日期: 2006-07-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医政[2006]66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各血透定点医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严防血液透析患者的血源性交叉感染,特别是防止血液透析患者肝炎病毒感染,确保透析安全,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预防血透室肝炎病毒传播、降低血透患者感染肝炎病毒的消毒隔离措施,现将《加强血液透析室消毒隔离工作的几点措施》(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本市各开展血液透析业务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各血透定点医院贯彻落实血透室消毒隔离措施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控制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公示。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加强血液透析室消毒隔离工作的几点措施   一、各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室)布局、设置应符合《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1997)22号)的要求,血透中心(室)应有明确的“三区”划分,开展血液透析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毒隔离规范。
  二、各医疗机构透析中心(室)在对透析器、透析管路复用时,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5]330号)和上海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制定的《关于实施卫生部〈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的若干意见》以及上海市相关的血液透析质量控制标准。
  三、各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室)应严格按《上海市血液透析质控手册》(沪卫医政(2003)38号)的要求,对血透患者常规透析前应检测肝炎病毒;透析期间应定期(每六个月)对透析患者复查肝炎病毒、检测肝功能(ALT/AST),加强对肝炎病毒阳性透析患者的管理。对HBV、HCV阳性者的血透应与一般血液透析室分开或有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对HBV阴性的血透患者和工作人员应接种HBV疫苗。
  四、工作人员有接触血液可能时应戴手套、勤洗手,尤其在病人上、下机时工作人员应更换手套;抽血、静脉穿刺、处理血标本、清洗消毒透析机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口罩;处理废物时应戴手套。有条件的单位,工作人员应使用个人防护装置,如围裙、口罩和眼罩等。
  五、避免透析病人之间共用物品。静脉压测量器、静脉压传感器等应一次性使用。体温计应专人专用。
  六、患者不能在血透治疗室内进食。
  七、在透析中心内应避免口与物品接触,避免手与眼、鼻腔、口腔接触。被血液污染的仪器、用品应及时清洗、消毒。溢出物应立即用消毒液(如0.5%次氯酸钠)浸泡,并用一次性抹布擦净。血透中心仪器和可重复使用的设备应常规清洗、消毒。
  八、不断加强透析患者肝炎病毒感染的预防、管理,进一步做好透析登记工作,确保登记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加强对透析患者管理,提高透析质量。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落实“上海市透析登记网络”实施工作,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九、本市各医疗机构透析中心(室)凡发生重大质量投诉问题,应及时向各办医主体和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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