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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1 生效日期: 2006-07-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06]150号

各区县农委、浦东新区农发局、农工商(集团)公司产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制定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27日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就搞好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广泛宣传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抓好本区县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科技下乡等渠道,广泛宣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增强食用菌菌种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认真组织,培训考核
  对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单位的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是贯彻实施《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委委托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对全市食用菌母种、原种和栽培种的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全市食用菌母种、原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的考前培训工作;区县食用菌技术推广部门负责本区县栽培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的考前培训工作。培训考核工作拟于2006年7月下旬开始。为使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应对本区县菌种生产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并于7月上旬将需要参加考核的菌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名单汇总上报到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三、严格把关,发换新证
  依照《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领取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满之日起失效。自2006年8月1日起,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向所在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注册资本证明材料、菌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品种特性介绍、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等。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如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母种、原种和栽培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栽培种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报市农委备案;母种和原种需报市农委审批。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管
  各区县要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食用菌管理机构不健全的地方,要尽快争取完善机构,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要制定本区县的菌种监督抽查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菌种跟踪管理。同时,要加大食用菌菌种管理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菌种、无证生产经营、乱引滥繁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菌种市场法治环境,维护菌种场和广大菇农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食用菌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将在今年下半年组织开展食用菌菌种专项检查活动。
  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贯彻实施《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具体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种植业管理办公室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联系。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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