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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B章:助产士注册(费用)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162章第23(1)条)

[2000年1月1日]1999年第31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9年第28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1/2000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费用 版本日期 01/01/2000

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费用现于附表内列出。

附表 版本日期 12/07/2002

[第2条]

费用

项 详情 费用$

1. 注册费 ─

(a)首次注册时 ─

(i)在香港完成助产士专业的训练的人缴付 305

(ii)在香港以外地方完成助产士专业的

训练的人缴付 1000

(b)申请将某人的姓名重新列入注册助产

士名册时缴付 145

2. 补发注册证明书或补发执业证明书 185

3. 根据本条例第22条发出执业证明书 225

4. 考试费 1425

5. 任何研讯程序的逐字逐句纪录(以72字

为一单位的每页码或其部分计) 73

(2000年第316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9号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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