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做好本市有关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8 生效日期: 2006-07-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椐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沪府发(2004)51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本市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各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单位)承担。本着便民原则,各区县卫生局应在辖区内指定2个以上健康检查单位,并将其单位名称及地址定期向社会公示。

  二、按照“谁体检谁发证,谁体检谁负责”的原则,自2006年9月1日起,各健康检查单位负责健康证明的制证及发放工作(健康证明样张见附件1),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不再负责健康证明的审核、发放工作。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统一印制,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定期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报辖区内各健康检查单位名单并领取印制的健康证明。各健康检查单位向所在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领取健康证明。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别按领取数量收取健康证明印刷成本费,并建立领取台帐制度。

  四、健康证明的编号格式为:“沪+区县简称+□□□□(年份)+□□(体检单位号)+□□□□□(流水号)”。体检单位号由健康检查单位所在区县卫生局统一编设。

  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全市通用,有效期1年(法律法规或规章对部分行业健康证明有效期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业人员在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化妆品等行业间调换工作时,所持有效健康证明在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化妆品等行业间同等有效。

  六、健康检查单位在检查中发现被检人员健康检查不合格时,除须告知被检者外,对明确有用人单位的,还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仅告知其健康检查不合格)。
  市卫生局将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预防性健康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平台,有关信息平台的应用和管理等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各区县卫生局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指定的健康检查单位名称和体检单位号报市卫生局(联系人:胡振华;电话:62897000-89062;传真:62898502;电子信箱:jdc@hs.sh.cn)。

  八、各健康检查单位要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健康检查工作。各健康检查单位要做好被检人员健康检查原始资料的保存(保存期2年以上)及被检人员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九、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健康检查单位在健康检查、健康证制作或发放管理等有关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与区县卫生局沟通,由区县卫生局组织调查和处理。

  十、健康检查的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卫生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