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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7 生效日期: 2000-01-07
发布部门: 交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江省交通厅:
  你厅《转报杭州市交通局关于明确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紧急请示》(浙交[1999]51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职责分工的文件精神,现函复如下:
  在你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报请市人大审议的《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拟将杭州市市区至所辖7县(市)的道路旅客运输划入城市公共客动范围,并拟由“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我们认为此做法极为不妥,严重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否则将产生新的部门职责交叉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不利于社会稳定。
  交通部是国务院主管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组成部门,拟定道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道路运输的行业管理等,是交通部及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众所周知,道路客运与城市公共客运的区别在于,前者属经营性范畴,营运范围覆盖城乡,经营者须照章纳税和缴纳有关规费;而后者属公益性范畴,主要功能是为城市职工上下班和居民出行提供服务,运行范围局限在城市市区,公共汽车公司不仅享受免缴税费的优惠政策,而且每年财政还要给予巨额补贴。由于道路客运与城市公共客运具有上述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必须将城市公共客运的运行范围严格界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如随意将其运行范围扩大,势必使道路客运经营者陷入不平等竞争的困境,并诱发不稳定因素。杭州市市区到其所辖7县(市)的客运线路,已大大超出了城市公共客运的运行范围,显然属道路客运经营范畴,行业管理的主体理所当然是交通主管部门,客运线路也应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审批,其他部门均无审批权。道路客运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城市公共汽车公司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事道路客运,但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依法经营,并照章纳税和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另外,在我国现行的政府机构序列中,建设部是国务院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组成部门,根据没有所谓的“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故《条例(草案)》中有关“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的提法也很不规范,与国务院提出的“统一、精简、效能”的机构改革原则不符。该提法如不纠正,将会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对机构的设置产生误导作用。
  请你厅将上述意见及时向省政府和省人民大汇报,并要主动与杭州市政府和市人大交换意见、进行协调,妥善解决因《条例(草案)》引起的杭州市道路客运与城市公共客运分工和行业管理主体纷争等问题,世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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