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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关于进出长江小海船安全管理综合整治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2 生效日期: 1999-04-22
发布部门: 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沿海各省从事江海直达运输的海船逐年增多,特别是1600总吨以下的小海船迅猛发展,每年进江数量在3000艘次左右。其中,浙江省占50%,福建省占30%,山东广东辽宁等省占5%。海船进江对沟通沿海和内地之间的物质交流、繁荣长江航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局在小海船安全监督中,力求通过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及提供安全引领服务,保障小海船在长江的运输生产安全。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小海船违章率高达80%以上,1998年发生各类事故达33起,且呈上升趋势,已成为长江干线安全管理的隐患及事故上升的增长点。为此,交通部明确提出“开展长江进江小海船专项整治”的任务,以稳定长江水上交通安全形势。
  为了贯彻交通部指示精神,我局决定从1999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武汉以下水域开展对进出长江小海船的综合整治。按照“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保障服务,促进安全”的指导思想,把小海船的强化管理与保障服务相结合,实行执法公示制,做到监督程序公开,执法依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严禁乱扣船、乱扣证、乱罚款、乱收费,树立长江港监公正执法新形象。力争通过半年的专项整治,把小海船的违章率降下来,事故减下来,达到监管到位,规范有序,秩序好转的目标。
  小海船进江航行综合整治措施通告如下:
  一、成立“小海船专项整治现场指挥部”,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指挥部设在江阴长江港监局,并在浏河口、鹅鼻嘴、马鞍山设置三个专项检查站。专项检查按《进出长江小海船整治现场检查实施办法》组织实施,以三个检查站检查为主,目的港签证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用“港口国”管理方式加强对进江小海船联手治理。长江港监定期向船籍港港监通报小海船进江安全及违章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由船籍港港监督促小海船在进江前纠正。将屡次违章的进江小海船列入限制进江名单,实行红、黄牌警告措施。

  三、为小海船进江航行提供服务。编写《小海船进江航行指南》,组织宣讲小组到进江小海船集中地开展《内河避碰规则》、《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的宣传。同时,充分发挥南京至浏河口VTS交管系统服务功能,为小海船进江航行提供航行通告、水位、航道等安全信息服务。

  四、加强和规范引航安全监督管理。我局将颁布《长江干线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对现有各种引航服务性机构进行安全资质认证。将通过认证具备引航资格的引航机构和部门向社会公布。今后凡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和部门均不得从事引航。同时,设立引航员行风举报中心,监督引航员规范引领船舶。

  五、对从事小海船引航的人员颁发《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从今年下半年起对从事1600总吨以下小海船引航的人员,按我局有关颁(换)发长江小海船引航员适任证书的规定,统一开展发(换)证工作。

  六、暂停海船船员“长江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工作。对持有“资格证明”的船员进行审验,重点审验进江航行资历、违章及事故情况,审验不合格的,将不予换发新证并取消其资格。同时,建立海船船员适任跟踪考核制度。在整顿完善的基础上对定期或长期进江的海船开展正常的“长江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19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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