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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渤海湾滚装车辆实行保价运输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26 生效日期: 1997-08-26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大连海运(集团)公司、大连港务局、烟台港务局、天津港务局:
   大连海运(集团)公司《关于渤海湾汽车滚装实行保价运输的请示》(连海集航字(1997)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1997年第6号部令)、《水路货物保价运输、作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原则同意在渤海湾开展滚装车辆保价运输。

  二、由于承运人需承担港口陆域和海上运输的特殊风险及相应的责任,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承运人可以收取保价费。渤海湾滚装车辆保价费率由大连海运(集团)公司制定,报部备案后执行。

  三、港口应按《规则》、《规定》办理保价运输业务。为提高水运综合竞争力,维护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渤海湾滚装车辆实行保价运输后,港口不得继续代办保险业务。

  四、实行保价运输后,承运人应对滚装车辆进入起运港港区时起至驶离到达港港区时止发生灭失、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由承运人在保价费中支付。

  五、港口与航运企业应以提高水运综合竞争力为目的,按照平等协商、风险共担、有利于开展保价运输的原则,签订保价收入分成及有关事宜的协议。
   对滚装车辆实行保价运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新生事物,希望港口和航运企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使其逐步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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