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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0 生效日期: 1994-11-10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是全社会普遍关心而始终未能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要求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国家教委制定了若干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在相当一些地方学生负担过重问题仍较严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予以解决。
  一、解决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关键,在于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
  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突出表现在,有的学校随意增加课时,超纲授课,作业量大,考试频繁,资料泛滥;社会上各种竞赛、奥校、奥班、读书、评奖等活动名目繁多;一些领导部门向教育部门和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等。这些做法,严重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扭曲了基础教育的性质和任务,剥夺了儿童少年的童心与乐趣,严重障碍着儿童少年全面地、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制约了基础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教育内部和外部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但最重要的原因是教育思想不端正,没有真正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在人才观、质量观上存在片面认识。
  基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必须克服长期形成的“应试教育”模式,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心素质,促进儿童少年健康成长。要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针,端正教育思想和办学方向,培养出具有爱国情感,适应社会生活,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一代新人。要确立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是只看其升学率高低,而是看它是否完成了基础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全体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

  二、解决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
  要搞好中等教育结构的改革,实行小学后、初中后和高中后“三级分流”,大力发展各种层次的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从宏观上解决中小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应试教育模式问题。
  要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要以实行新工时制为契机,认真落实调整后的中小学课程(教学)计划。教材要体现素质教育特点,应面向大多数学生,贯彻“少而精”的原则。要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因材施教,分类指导,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要积极推动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小学毕业考试权要逐步下放给学校。已经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入学。要加快高中招生制度的改革,积极推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办法。高考制度的改革要加大力度,研究探索高考报名和录取工作同普通高中学校脱钩的办法。
  要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措施办好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院校,加强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三、解决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国家教委1993年发布的《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指示》(教基(1993)3号,以下简称《指示》),其主要精神也适用于普通高中,要认真执行,条条落实。尤其需要强调和重申如下规定:
  (一)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教学)计划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搞突出教学,提前结束课程。
  各科教学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学大纲进行,不得任意拔高教学要求。
  (二)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必须是国家教委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并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教学用书目录中未列的书籍,一律不准作为教材在教学中使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及学校不得组织编写,也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购买各种各目的复习资料、学习辅导资料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决抵制其他单位或个人向学生推销这类复习资料。
  (三)作业的分量和难度要适当。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二、三年级每日课外作业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以上均按中等水平学生完成的时间计算)。高中各年级每日作业量由各省制定。
  课余时间和节假日(期)由学生自主支配,学校或教师都不得占用,不得给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四)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对不同年级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做出具体规定。要教育学生,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原则上保证小学生每日有9小时以上的睡眠,初中生9小时睡眠,高中生8小时睡眠。
  (五)改革考试办法,严格控制考试的科目与次数。考试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考核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要把考试权交给学校。除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可与初中毕业考试合一)、高中会考外,废止其他年级任何形式的统考统练。义务教育阶段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减少留级人数,可选择部分地方和学校进行取消留级制度的试验。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评价学校和教师,不得给学校,学校也不得给教学班和教师下达学生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的指标;不得以此排列学校、教师、班级的名次,也不得以此作为评价他们工作好坏、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
  (七)努力办好每一所小学和中学。义务教育阶段不应分重点学校(班)与非重点学校(班)。所有学校都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重点中学(高、完中)积极进行教育改革实验,发扬优良传统,努力办出特色,发挥示范作用。
  要从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队伍、领导班子、学校管理等方面大力加强薄弱学校,缩小其与示范学校的差距。
  除经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开办少量的学科奥林匹克学校(班)外,其他地方或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开办学科奥林匹克学校或“超常班”。凡已开办的,各地要认真研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限期撤消。
  (八)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凡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上述活动,均实行教育部门归口管理的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教委199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基(1994)13号)中的规定执行。

  四、解决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必须加强领导,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1993年国家教委的《指示》和本《意见》均属教育系统内部的重要纪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带头模范地严格执行,同时加强领导,加强管理,强化干部、教师的法制、纪律观念,推动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地方各级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小学校长要亲自负责贯彻落实《指示》和本《意见》的工作。
  (二)要把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列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学校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成绩卓著的要予以表彰。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教育,限期改正;不能评优、授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通报,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三)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违反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家长有权提出意见,予以抵制和越级举报;因此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查处。
  (四)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贯彻落实《指示》和《意见》列为督导工作的一项内容,使其成为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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