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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11-05 生效日期: 1982-11-05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特此通知。
为加强沿海蜜蜂运输管理,针对海船甲板装运蜜蜂的特点,明确承、托运之间的责任界限,保障蜂农的经济利益,适应农副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是我部颁发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七章“特种运输”和《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的补充。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蜜蜂运输是指蜜蜂及其蜂箱、蜂具的运输。蜂箱分为重单箱和重继箱两种。蜂具包括空蜂箱、蜂蜜桶、搅蜜桶和蜜蜂饲料等。蜂箱、蜂具的换算重量统一规定如附表。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沿海水域以及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的蜜蜂运输。


    第三条 托运人托运蜜蜂,必须预先办妥下列证明文件和保险手续:
  一、 主管机关规定的卫生检疫证、放蜂证以及放蜂场地证等证明文件:
  二、 当地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证。
  不具备上述证明文件和保险手续,起运港不得受理承运。


    第四条 托运人托运蜜蜂,应派员随船押运;但妇女和儿童禁止随船押运。押运员按每一百个蜂箱指派一名计算(尾零数超过五十箱的可增派一名);如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员时,应经承运人同意。
  承运人应将核准的押运员姓名及证明文件名称、号码,注明在货物运单上。
  对未经核准擅自登轮的押运人员, 在船舶开航前发现的, 承运人可以责令其立即离船,在船舶开航后发现的,除按规定计收客票费外,另加收票价一倍的罚款。


    第五条 押运人对押运的蜜蜂及其蜂箱、 蜂具等,应自行采取必要的照料、安全措施。在输途中不得放蜂;必要时,可打开蜂箱口通风降温,但应防止蜜蜂逸出蜂箱。
  押运人应遵守船上有关安全规定,服从船长统一指挥,不得在船上使用煤油炉,不得私带家禽、家畜上船。


    第六条 船舶装运蜜蜂一律装载在甲板上。承运蜜蜂的船舶,在装船前应检查积载蜜蜂的甲板位置,做好清洁工作。在船舶结构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配载在舱面不易上浪处。起运港在装船积载时, 要堆成双联桩、蜂箱口向外(重箱),并留出通道。在装船完毕后,船方应协助押运人员进行加固绑扎工作。在船舶航行中随时检查装载状况,遇有风浪危及蜜蜂安全时,应协助押运人员尽可能进行施救工作。


    第七条 承运人对承运蜜蜂的责任界限除按照《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第 条的规定处理外,并补充下列规定:
  一、 由于海浪、暴风、暴雨等袭击船舶甲板,以致蜜蜂、蜂具、蜂箱被淹死、打毁或卷走,以及押运员照料不当以致蜜蜂死亡等等非承运人过失造成的一切损失,承运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二、 对于海损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 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本规定未规定事项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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