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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局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1 生效日期: 2006-09-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为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实现我局临时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了《天津市农业局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8月25日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
天津市农业局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章,结合我局实际,为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实现我局临时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管理范围  

    第一条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凡需招用临时工,不论用工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临时工使用计划表》报局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招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招用临时工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我市有关临时工管理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并报局备案。

招工原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必须在局批准的临时工计划数内招用。用工单位要严格坚持“先审批,后用工” 的原则,不得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由局劳动人事处统一办理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即:局劳人处与人才市场(劳务市场)签订用工协议,临时工本人与人才市场(劳务市场)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只需将临时工的工资、需交纳的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人事代理费一并支付给人才市场(劳务市场),临时工的管理工作均由人才市场(劳务市场)负责。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与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退工手续。人才市场(劳务市场)负责接纳退工,并为其提供再就业机会,其间享受失业保险。


    第四条  :择优招用具有一定所需工作技能和相应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遵守我局规章制度,适合工作岗位的临时工。门卫、卫生清洁工等岗位原则上录用退休人员,但年龄男性不能超过六十周岁,女性不能超过五十五周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招用: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 年龄未满十六周岁者;
  3. 曾在局内或在其它单位因违纪而被辞退者;
  4. 特殊工种、岗位上无职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招工程序  

    第六条  :局批准用工计划后,各单位应根据所拟用工条件委托人才市场(劳务市场)直接招录派遣。如由本单位自行招录需填写《临时工花名册》,并携带《就·失业证》、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报局劳动人事处统一办理人事派遣手续。局机关招用临时工由局劳动人事处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  

    第七条  :根椐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临时工派出方人才市场(劳务市场)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局劳动人事处与临时工派出方(人才市场)签定用工协议。退休返聘人员不签劳动合同,只签用工协议。


    第八条  :用工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协议双方可以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内。


    第九条  :解除劳动关系或协议期满不再续签的,须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上报局劳动人事处,局劳动人事处于15日内通知派出方。未能及时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由责任方负担相应经济赔偿。


    第十条  :用工协议期满单位不续聘或单位提前解除协议的,用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经济补偿。
  临时工因违法、违纪行为而被解除用工协议或因临时工个人原因不续聘的,用工单位不给与相应的经济补偿。
 
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临时工工资由局劳动人事处统一拟定方案报局领导审定后执行。局属单位也可自行制定工资分配办法。但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退休返聘人员除外)。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在协议期内,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单位缴纳部份要按照与人事代理机构签定协议的时间要求,按时缴纳。由代理机构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临时工个人负担金额部份由本人自行到人事代理机构缴纳。


    第十三条  :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依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企业的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保险关系的,可按原渠道参加社会保险,也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与我局签定人事代理协议机构,参加社会保险。

附则  

    第十四条  :为保证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用工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用工的,一经发现,立即清退临时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参照《天津市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坚持“先协商后仲裁”的原则,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双方都应及时向劳动人事处如实反映情况,由劳动人事处协同人事代理方进行调解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劳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临时工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  年月文化 程度聘任  时间聘任部门岗位临时工工资???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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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招录计划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招录部门招录岗位及工种招录 人数招录条件备注
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能要求其他
用工单位意见:审批单位意见: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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