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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庆农村公路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4 生效日期: 2006-08-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6]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发展,尽快改善我市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部署和安排,现就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建设任务
  (一)提高认识。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十一五”期间交通发展的重中之重。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发挥农村公路对干线公路的支撑和集散作用,构建便捷、通畅、安全的交通运输体系,提高公路网整体效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进一步掀起农村公路建设新高潮。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部门扶持,当地为主;因地制宜,发动群众;确保质量,建养并重”的原则,建立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推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一体化发展,走科学创新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和任务。以“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为依据,到2010年,实现100%的乡镇、50%以上的建制村通油路(水泥路)和有条件的建制村100%通公路,基本形成农村公路网络,基本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求。具体发展目标是:
  通行条件明显改善。以通乡通畅为重点,实施通乡通畅和通村通畅工程,改善通行条件,提高晴雨通车能力和道路安全通行能力。
  通达深度显著提高。以“公路到村”为重点,实施通村通达工程,提高行政村通达能力,完善公路网络。
  养护管理基本规范。初步建立符合重庆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机制,做到投入到位,有路必养。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维护和维修分离,日常维护推行道班、个人及家庭承包制,维修工程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基本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
  运输网络逐步完善。加快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完善运输网络,使农村客运“开得通、坐得起、有效益”。加快乡镇客运站、农村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含人行便桥)建设。
  二、加强组织领导,放手发动群众
  (四)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建本地区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小组,并依据本通知制定和落实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五)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市交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办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配合;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实施乡村公路建设项目。
  (六)用民主的方法放手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公路建设。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要在政府主导下,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尊重民意,爱护民力,形成农民群众自愿改善公路通行条件的强烈愿望和强大动力。每一个项目都要按照村民自治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过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形成群众自主修公路的自觉行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不准强迫命令,不准向农民强行集资和摊派。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当地农民工,增加农民收入。
  三、创新计划管理,完善运行机制
  (七)科学民主选择建设项目。各地要按照群众自愿、竞争立项的方式选择农村公路项目,形成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坚决不修群众不愿修的路。凡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通乡和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农村公路投资使用方向,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项目前期工作完成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具备开工条件;其中通乡通畅工程项目必须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3.项目业主明确。
  4.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5.项目应符合区县(自治县、市)域新农村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
  (八)严格计划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一事一议”意见征询情况,审核、汇总当地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次年建设计划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于计划下达当年8月底前按计划编报程序报请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通乡通畅工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九)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实行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组织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告示牌,将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主要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等情况向群众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多方筹措资金,强化资金监管
  (十)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十一五”期间,我市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农村公路专项资金,其中包括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安排的通乡油路(水泥路)建设资金和交通部专项安排的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同时争取交通部对乡镇客运站、渡口改造(含渡改桥)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十一)加大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拟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借款人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借款,市以2006—2020年我市地方税收市级增长的20%(每年不低于5亿元)用于借款的还本付息。
  (十二)加大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资金投入。除国家和市里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外,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通乡油路(水泥路)建设项目除中央和市补助资金外,缺口资金全额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解决。
  (十三)多渠道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安排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公路建设(含农村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缴纳的各种税金可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当年农村公路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涉及农村公路建设的土地、林地、砂石材料等国有资源使用的优惠政策,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精神,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公路建设捐资捐材料,并积极采取“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民主决策方式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投入不足的问题。
  (十四)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管。交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区县(自治县、市)的任何部门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顺利实施
  (十五)提高行政效率。
  1.纳入年度计划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除二级以上公路、特大桥、中长隧道或技术复杂大桥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外,其余项目均由地方有关部门自行审批,其中通乡通畅工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2.纳入中央、市交通专项资金补助安排的通村公路及通村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自主决策,设计文件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3.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公路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有条件的应尽可能采取联合审批方式,以加快项目实施,同时应积极制定并落实促进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六)因地制宜确定建设标准和重点。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分类确定技术标准和建设重点,合理把握建设规模,控制工程造价。尽量利用旧路改造,尽量不占用耕地,注重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通乡公路技术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三级,特别困难路段可放宽至四级,双车道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重点实施路面工程、排水、桥涵和挡防工程,路面宜采用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通村公路技术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四级,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特殊困难路段和交通量较小的可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应设置错车道及必要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重点实施路基工程、排水系统,可灵活选用多形式路面结构,鼓励采用低造价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公路的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状况,按国家和我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进行设置,做到醒目、实用。乡镇客运站应尽量利用闲置房屋和场坝,因地制宜,建设经济实用、便民利民的农村客运站场设施。
  (十七)加强招投标管理。通乡通畅工程原则上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有独立项目法人且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可自行招标,其他项目可采取打捆委托招标形式进行公开招标。通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见决定工程实施方式。
  (十八)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农村公路工程要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质量监督工作。
  (十九)加强交竣工验收管理。通乡公路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办法》、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要报市公路局备案,市交委、市公路局要加强对验收工作的抽查;通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分批组织验收。
  (二十)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培训。各地要因地制宜,努力创新,充分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探索低造价公路建设经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分期分批组织对基层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和重点帮助乡村搞好民主决策,科学管理,有序推进。
  (二十一)搞好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在江津市、武隆县率先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在组织发动、建设管理、群众参与、政策扶持、服务“三农”等方面探索经验,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作出示范。
  (二十二)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各地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廉政制度。农村公路建设不能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严禁在农村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巩固全市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
  六、加强养护管理,发展农村客运
  (二十三)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各级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30%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二十四)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坚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客运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客运站的安全源头监管责任,开通客运之前必须经过验收合格,确保安全行驶,实现农村公路建设与农村客运协调发展。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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