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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07 生效日期: 1995-07-07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的要求,决定建立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现将《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建立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系统。国家监测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教育经费执行情况。


    第三条 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的主要内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育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投入的规定的执行情况。监测的指标为:
  1.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2.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速度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比例;
  3.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的增长情况;
  4.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国家监测系统将及时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必要时向全国人大提出报告,责成省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1.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速度低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速度;
  2.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公用经费低于上年水平;
  3.生均公用经费增长幅度明显低于物价上涨幅度。


    第五条 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监测结果,由国家监测系统在每年7月底以前以监测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本制度建立省级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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