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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计处法律顾问遴聘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1 生效日期: 2004-06-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处平字第0930003463号

一、行政院主计处(以下简称本处)为遴聘学者、专家或具相关工作经验者担任法律顾问,以协助提供本处同仁及各级主计机构主计人员法律咨询服务,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处法律顾问提供之法律咨询服务项目如下:

法律问题、行政救济、国家赔偿法律意见之提供、解答、咨询及协助处理。

二业务法规与具体案件实务意见之提供、咨询及协助处理。

三诉讼(包括行政诉讼)起诉状、答辩书(包括诉愿答辩书)之修正或法律协助处理意见之提供。

四各种契约、法规意见之提供或契约草案之修正及协助处理。

五其它有关法规事务之咨询。

三、本处置法律顾问一人,由主计长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具有相关法律学科博士学位者。

二通过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及格,并担任相关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三对相关法律工作确有特殊经验之学者、专家。

四、本处法律顾问聘期为一年,期满得就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之品质,检讨是否续聘。

五、本处法律顾问于聘期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者,本处得予以解聘。

六、本处法律顾问月支兼职费新台币五千元。法律顾问为支领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员者,其支领顾问之兼职费总额,以每月新台币二万元为限,并切结同意如超过时缴回其溢领之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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