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处平字第0930003463号
一、行政院主计处(以下简称本处)为遴聘学者、专家或具相关工作经验者担任法律顾问,以协助提供本处同仁及各级主计机构主计人员法律咨询服务,特订定本要点。
一法律问题、行政救济、国家赔偿等法律意见之提供、解答、咨询及协助处理。
二业务法规与具体案件实务意见之提供、咨询及协助处理。
三诉讼(包括行政诉讼)起诉状、答辩书(包括诉愿答辩书)之修正或法律协助处理意见之提供。
四各种契约、法规意见之提供或契约草案之修正及协助处理。
五其它有关法规事务之咨询。
三、本处置法律顾问一人,由主计长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具有相关法律学科博士学位者。
二通过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及格,并担任相关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三对相关法律工作确有特殊经验之学者、专家。
四、本处法律顾问聘期为一年,期满得就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之品质,检讨是否续聘。
五、本处法律顾问于聘期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者,本处得予以解聘。
六、本处法律顾问月支兼职费新台币五千元。法律顾问为支领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员者,其支领顾问之兼职费总额,以每月新台币二万元为限,并切结同意如超过时缴回其溢领之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