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财政局、科委、国家税务局,各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06一2010年继续实施新产品开发政策扶持。按照会议要求,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科委,在原《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的实施意见》(渝财企(2001)212号)的基础上,修改制订了《重庆市2006年一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重庆市2006年一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关于2006年一2010年继续实施企业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的执行时间和标准
从2006年至2010年,凡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补贴。补贴标准为: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市级新产品两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
二、新产品的定义
新产品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重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三、享受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的要求和条件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新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已列入国家或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2.已通过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鉴定并已投放市场实现销售。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新产品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市级范围内的全新新产品。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产业政策,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填补了国内或市内的空白,其主要技术指标先进,对于推动产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具有积极意义。
2.升级换代型新产品。产品的结构、材质或工艺等相比原产品有重大改进,其主要性能、使用功能、质量指标有显著提高;或具有显著的降低成本、节能降耗、保护自然环境效果,对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3.汽车、摩托车整车新产品。按照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汽车摩托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补充决定(暂行)的通知》(渝经发(2005)32号)执行。
四、新产品项目计划
(一)新产品项目计划指国家级新产品项目计划、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包括国家和市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具体是:
1.国家、市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指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分别由国家发改委、重庆市经委组织编制并负责管理,是为了引导推动企业及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加强自主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更好的研究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促进新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而编制下达的专项项目计划。
2.国家、市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分别由国家科技部、重庆市科委组织编制并负责管理,是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鼓励企业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并形成较大生产与销售规模、有望形成国内或国际自主知名品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新产品而设立的专项科技计划。
(二)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其中,“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由企业通过市经委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由企业通过市科委向国家科技部申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由企业直接向市经委申报;“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由企业直接向市科委申报。
(三)新产品项目计划的审批及下达
1.国家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由市经委、市科委按照国家相应项目计划的具体要求,组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在审查、筛选和帮助企业修改完善项目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国家科技部推荐,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科技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下达。
2.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由企业按“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的具体要求,自愿填报申报材料、提出项目申报要求,市经委、市科委在初审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筛选,市经委、市科委据此下达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四)项目申报的限制。企业同一新产品项目不允许同时或重复向市经委和市科委申报。
五、新产品鉴定
(一)新产品鉴定申请。企业在完成项目计划的有关内容后,向计划下达部门提出新产品鉴定申请,并按计划下达部门的要求提供研发工作报告(含技术工作报告)、检验测试报告、技术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用户意见等鉴定资料。
(二)新产品鉴定。新产品鉴定由项目计划下达单位组织,财政和国税等部门参加,委托由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按照新产品定义做出客观、公正和较为全面的鉴定结论,鉴定组织单位据此颁发新产品鉴定证书。鉴定委员会所下的鉴定结论应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所采用的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情况。
2.产品在结构、材质或工艺上的重大改进等创新情况,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情况。
3.产品性能、使用功能、质量指标的显著提高情况。
4.产品的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执行标准和取得有关证书情况。
5.产品是否在国内或重庆市范围内属首次生产。
6.产品是否符合享受市政府新产品扶持政策的基本条件。
(三)新产品公告。次年年初,市经委、市科委对全年通过鉴定的新产品项目进行汇总,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发布上一年度新产品目录。
六、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申报程序和资料
(一)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申报程序。国家级和市级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在规定的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内,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以下程序完成新产品财政补贴的申报工作。
第一步:报送当地国税和财政部门。先由当地国税部门对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对应年度企业有无偷税、出口骗税行为以及上缴新产品增值税的情况进行审核。再由当地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两部门分别在《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交市国税局。当地国税部门和财政部门于4月底前将汇总表分别报市国税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步:市国税局复审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对应年度企业有无偷税、出口骗税行为以及新产品上缴增值税的情况,在《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交市经委或市科委。
第三步:市经委或市科委对申请财政拨款补贴的新产品计划列入情况、产品鉴定情况进行审核,在《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交市财政局。
第四步:市财政局对全部申请资料进行复审。
(二)申请新产品财政补贴必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报告(一式二份)。
2.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一式六份,并附Excel电子文档)。
3.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一式二份)。
4.增值税入库情况汇总表、上缴增值税入库凭证复印件、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5.新产品鉴定证书(一式二份)。
6.新产品列入国家、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文件(一式二份)。
7.年度财务报表一式二份(含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8.申请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文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应与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相同)。
七、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申报及拨付时间
(一)企业按要求准备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于每年2月1日至3月底,报送至当地国税、财政部门。
(二)4月底前,当地国税、财政部门,市国税局,市经委或市科委完成相关审核工作。
(三)5月底前,市财政局完成审定工作,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支出。6月底前,将新产品补贴资金逐户拨付到企业。
八、其它
(一)企业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应履行的相关责任。企业应对新产品销售收入实行单独核算。对提供的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新产品补贴资金的应全额退还,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企业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
(二)不能享受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政策的几种情况:
1.申请享受财政拨款补贴的新产品其对应时间和对应的增值税部分已享受过增值税其它优惠政策的,该部分不能享受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政策。
2.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企业对应年度有偷税、出口骗税行为的,其新产品不能享受财政拨款补贴政策,已享受的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予以收回。
3.存在骗取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资金行为或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并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企业,不能享受财政拨款补贴政策。
(三)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资金为专项拨款,作为补贴收入帐务处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新产品开发等科技投入。
(四)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有权对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审批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并对其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五)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委、市国税局印发的《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扶持的实施意见》(渝财企(2001)212号)同时废止。
(六)本实施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1.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
2.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
企业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
时间 |
合计 |
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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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记帐凭证号 |
数量 |
金额 |
记帐凭证号 |
数量 |
金额 |
记帐凭证号 |
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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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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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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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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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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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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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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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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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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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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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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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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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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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合计'栏累计金额大于或等于《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企业申报数栏第2行本年数。
3.增值税入库情况汇总表
企业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
税款所属时间 |
税??? 额 |
入库时间(年月日) |
缴款书号码 |
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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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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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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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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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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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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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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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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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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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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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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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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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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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和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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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
纳税人名称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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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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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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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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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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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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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栏次 |
一般货物及劳务 |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 | |||||||||||||||||||||||||||
销售额 |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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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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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劳务销售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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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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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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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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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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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至 | |||||||||||||||||||||||||
(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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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至 | |||||||||||||||||||||||||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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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至 | |||||||||||||||||||||||||
免税劳务销售额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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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至 | |||||||||||||||||||||||||
税款计算 |
销项税额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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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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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留抵税额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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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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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
进项税额转出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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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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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至 | |||||||||||||||||||||||||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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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至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
17=12+13-14-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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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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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
实际抵扣税额 |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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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
19=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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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留抵税额 |
20=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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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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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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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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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至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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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合计 |
24=19+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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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 |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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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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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至 | |||||||||||||||||||||||||
本期已缴税额 |
27=28+29+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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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分次预缴税额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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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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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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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至 |
至 | |||||||||||||||||||||||||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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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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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
32=24+25+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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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欠缴税额(≥0) |
33=25+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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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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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34=24-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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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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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
35 |
至 |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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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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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至 | |||||||||||||||||||||||||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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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至 | |||||||||||||||||||||||||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
38=16+22+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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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至 | |||||||||||||||||||||||||
授权声明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
申报人声明 |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