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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与改进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7 生效日期: 2006-08-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明政办[2006]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6)177号),现将行政机关公文运作环节中需要加强与改进的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发文
  (一)减少发文数量。市直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向县(市、区)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意见、询问和答复问题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
  (二)防止发文升级。凡市直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市政府不予行文或批转,市政府办公室不予转发。
  (三)控制发文篇幅。在不影响内容表达的基础上,公文篇幅应尽量简短,真正做到开门见山、直述不曲、要言不繁、意尽言止。
  二、规范拟文
  (一)严格公文审核。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初审,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主要审核公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现行政策,行文意图是否清晰准确,文字表述是否简明扼要。其中,送市长签发的公文,由科室初审、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核、分管副市长提出审签意见后,送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统筹把关,再呈市长签发。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凡是规定行政执法行为内容、政策措施、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公文,均属规范性文件,文种可以是决定、通告、通知、意见等,但文件标题不能用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在会稿和审核后、市领导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待签的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分别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三)规范公文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常务副市长提出意见并报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四)认真进行公文复核。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印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专门人员进行复核,主要查看公文规格样式是否恰当,组成要素是否完整,行文关系是否妥当,发送范围是否合理,确保格式体例统一规范。
  (五)实行公文退文和错情通报制度。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报送的不规范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并填写“退文单”陈述理由,退回重办。要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的公文错情通报制度,对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办文过程中存在的差错,进行通报。
  三、高效办文
  (一)按照规定办理上行文。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等上行文,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除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省长批示专项督办事项外,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要严格参照此要求报送上行文。
  (二)按照要求办理督办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专项督办反馈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6)94号),省政府督查室交办的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专项督办件,可以“报告”形式主送省政府或省长,纸质公文报送时信封上应注明“省政府督查室收”。对副省长批示件的反馈件,也应以上行文格式报送。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承办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专项督办件时,参照此规定执行。
  (三)按照程序报送请示件。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件,必须一个口子进入市政府督查室,由督查室统一登记、编号并填附“文件批阅单”后,一般请示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阅批,归口科室承办并答复;申请经费类请示件先送办公室主任阅批,再根据批示要求办理。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原则上不受理直送的请示件,不直接在请示件上做批示,因特殊原因市政府领导已受理并签署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及时补办签收、登记手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四)加强电子公文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推进公文无纸化传输,完善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及各单位内网平台,扩大公文无纸化传输种类和范围,鼓励网上阅文办文,进一步提高公文传输和办理效率。各入网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电子公文传输设备,并做好公文接收、运转,每天上、下午至少应各接收二次,确保电子公文及时下载、打印、呈送办理。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特别是行政机关办公室要加强公文处理的管理、指导,把公文处理业务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要组织公文培训,并建立公文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公文处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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