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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5 生效日期: 2006-08-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6]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
  随着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减负工作也进入一个新阶段。鉴于我市已取消多项面向农民收取的税费项目,农民的维权重心和农民负担的监管内容都有重大变化,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从过去对提留、统筹、监管为工作重点,转为对一些地方和部门以各种形式仍在加重农民负担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综合监管,加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工作力度。在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下,为了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农民负担反弹,确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就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和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第一条  :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工作责任制
  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继续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条  :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一是农民负担“公示制”。1、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方式。公示的范围: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以及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安排和检查指导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2、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和村务公开接合起来,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05)15号规定,凡涉及本村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村民的切身利益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村集体资产和财务、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公路、自来水、有线电视等公益事业建设筹款情况、生产性水费、电费的收缴情况等,都要向村民及时、公正、准确地公开。
  二是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实行最高限额标准,每村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重点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情况,以上年村财收入为依据,村财年收入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村财年收入10-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1500元以内;村财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村,报刊征订费控制在2000元以内;省定贫困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700元以内。除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福建日报、福建通讯、厦门日报可向镇(街)、农村组织和农村中小学下达限额内适量的征订任务外,其他部门和报刊社都不得下达征订任务,其中求是杂志只要求征订到乡镇一级。严禁其他党政部门和报刊社通过发文件、下指标等手段发行报刊或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组织出国、公费旅游等方式推销报刊;严禁各级各部门将征订报刊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搞所谓“一票否决”;严禁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缴费、征税等工作之便强行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报刊。
  三是农村教育“一费制”。落实《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36号)精神,从2006年春季开始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继续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继续严把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关卡,严禁通过“一费制”形式将乱收费及不合理收费予以合法化,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各项收费应纳入监督卡管理范围。各级财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教育经费。
  四是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要按照中办发(2002)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地方出台涉农收费文件的监管制度
  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或项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或建议,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从源头上杜绝未经法定程序和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或者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发生。


    第四条  :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坚持把完善监督卡制度作为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落到实处。各区、镇(街)要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列入年终市级减负大检查的一个硬指标。我市各级减负部门要继续做好监督卡的规范填写和发放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严禁加项加码或在卡外乱收费。收费人员要凭卡收费,并在监督卡上签章,收费时使用全省统一的专用票据。监督卡的内容和格式由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印制。


    第五条  :村级组织“零接待费”制度
  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的,不得安排就餐。


    第六条  :村集体财务审计制度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财管理问题,要按照《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除坚持开展农村集体财务审计,还要指导、帮助农村集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推行和完善村集体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支持村务监督小组和村民对农村集体财务进行监督。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制度
  村内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投劳,应当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及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农业综合开发等。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应严格履行程序,实行专项管理,实行上限控制,并加强监督检查。筹资对象为本村村民,一年内每人筹资不得超过20元;投劳对象为本村农村劳动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一年内每个劳动力投劳总数不得超过5个工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减免。经批准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投劳项目、标准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由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


    第八条  :农民负担检查制度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一年两次的执法检查,同时要综合运用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和暗访等办法,并把暗访作为检查的重要手段,随机进村入户检查和了解真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典型案件和处理结果要公开曝光。检查结束后,要跟踪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好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第九条  :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
  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农民负担重点监控暂行规定》(闽委办(2006)5号)文件规定,对涉及农民负担的一些重点镇(街)、重点部门进行农民负担动态监测、日常监管和重点督查,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纠风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实行分级监控。市级实施重点监控部门监控区、镇(街)涉农收费部门;区级实施重点监控部门监控镇(街)和村涉农收费。被确定为农民负担重点监控的对象在监控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获得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优秀名次;其主要领导晋职、晋级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中办发﹝2002﹞19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征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纠风部门的意见。


    关联法规    

    第十条  :信访投诉受理制度
  农民负担信访举报制度。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财政、物价、法制、信访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认真受理农民负担问题的来信、来电和来访。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核查,该答复的要答复,该查处的要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转交。对于能解决的问题的要及时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农民群众说明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党的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农民负担案件查处制度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民负担案件上报、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案件上报纪律,不得以一时难以定性为由而拖延上报时间。坚决杜绝知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处的现象,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上级机关的调查。要坚决执行减轻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事)件的地方,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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