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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内务部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02-05 生效日期: 1951-02-05
发布部门: 内务部文化部
发布文号:
    一、 革命史迹、烈士陵园、宗教遗迹、古代陵墓、古文化遗址、山林凡晚、古代建筑的保护管理,由内务部主管。其中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内务部应会同文化部加以保护管理。
  二、 古器物、图书、雕刻、书画、碑志、古代建筑等之调查、管理,由文化部负责。关于历史考古、科学研究之地上地下标本和古文化遗址之调查、发掘等,由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办理。其中如有与内务部职权有关者,文化部应会同内务部保护管理。
  三、 其他难予分清界限的,由内务部、文化部会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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