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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1 生效日期: 2006-07-11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6]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
  最近一段时间,全国各地液化气体泄漏、燃烧事故时有发生。目前,我市气温日渐升高,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为了防止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和重庆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针对本地区液化石油气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管理的薄弱环节,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和整治,督促各单位查找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安全;对拒不落实安全责任、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和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三、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于8月20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商委(特商处)。
  联系人:杨在明
  电 话:63853050,63853040(传真)
  E-mail:cqswtsc@163.com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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