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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8 生效日期: 2006-08-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6]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八日
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   前  言
  消防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编制和实施《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对于推动全省消防事业发展,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平安福建”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立足海峡西岸经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福建省消防条例》和《福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主要阐述了“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明确了消防工作的重点任务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一章 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机制,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大力提升社会整体防控火灾能力,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消防工作得到了较大发展。五年来,全省火灾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初步建立。省委将消防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评范畴,纳入“平安福建”建设考核体系。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了《福建省消防条例》,并先后两次组织对全省贯彻实施《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省政府先后出台了《福建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范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也加强了消防工作制度建设,建立了火灾隐患举报、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措施,明确了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促进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社会防范火灾能力稳步提高。按照《福建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全省不断加大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提高了我省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十五”期间,全省共投入资金2.76亿元,新建消防站31个、消防培训中心2个,新建、扩建指挥中心3个,总建筑面积达19.94万平方米。全省共添置消防车216辆,增加市政消火栓5098个,3个设区市、6个县级市和24个县城完成了消防规划编制并颁布实施。
  社会消防安全环境逐步好转。全省各地持续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违法投入使用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厂房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十五”期间共组成各类检查组1.1万多个,检查单位近18万家,督促社会各单位投入整改资金近6亿元,整改火灾隐患18.6万余处,消除各级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117家,依法取缔消防违法场所1335家,责令停产停业1139家。通过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有效提高了全社会对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和参与热情,并逐步形成了政府挂牌督办、部门联合执法、行政责任监察、媒体公布曝光、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等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
  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省各地大力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消防宣传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计划,消防常识逐步进入学校有关教育课程,消防法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了普法、培训、科普工作的内容,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十五”期间,全省各地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上创立了15个固定的宣传阵地;举办各类消防培训班3800多期,近23万人次接受了消防专门培训;全省89个消防站实现定期对外开放,500余万人次的群众在消防站对外开放中接受了消防教育。
  公安消防部队战斗力显著提高。全省公安消防部队紧紧围绕“练为战”的指导思想,开展并持续深化部队执勤岗位练兵活动,促进了部队指挥、灭火、救援、防护能力和技战术水平的全面提高。五年来,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共接警出动55130起,出动警力57.1万余人(次),车辆9.3万多台(次),抢救群众9632人,保护财产42亿元,成功扑救和处置了多起影响面大的“急、难、险、重”的灭火抢险救援任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十五”期间我省的消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仍不相适应,从目前情况看,今后一段时期火灾总量仍将呈上升趋势,火灾形势依然严峻,消防工作任务仍然艰巨。一是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够落实,一些单位自我负责意识不强。二是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全省应建消防站255个,欠账52.1%;应建公共消火栓23811个,欠账30.1%。执勤消防车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特种消防器材还不能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三是火灾隐患整治难度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尚未得到有效落实。四是消防宣传教育普及不够,公众自防自救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五是现役消防警力不足,消防力量增长缓慢,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消防安全保卫和社会抢险救援任务。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全省消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加快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切实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加快创建“平安福建”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理,严格落实消防法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通过五年努力,全省消防法制体系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福建特色消防力量体系基本形成,消防队伍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不断加强,社会消防安全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消防安全素质全面提高,消防安全保障体系逐步完善,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具体指标是:
  至全省完成总体规划的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率达100%。
  至全省城市(包括县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备达标率100%。
  至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
  至新建各类消防站104个。全省各设区的市都建立面向社会的消防教育培训基地。
  至个人防护装备和特勤装备器材配备达标率100%;全省普通消防站都组建抢险救援班;建立3个灭火救援应急物资储备库。
  至逐步发展多种形式专(兼)职消防队员,100%的乡镇配备或聘用专(兼)职防火员。
  至城市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至特殊岗位人员持消防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率达到90%以上。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完善消防基础设施
  (一)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无城镇总体规划的建制镇要根据现状制定近期消防工作建设目标。在修订城镇总体规划时,要及时对消防专项规划进行调整;在报批城镇总体规划时,缺少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不应审批。在城镇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城镇总体发展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的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2006年,全部完成县级市(县城)的消防规划编制及审批,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应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在2007年编制完成40%,审批完成20%;2008年编制完成100%,审批完成50%;2009年,全省完成总体规划的城镇全部完成消防规划审批。各级人大、政府应监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各个层次的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已审批的消防规划,解决好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通道、消防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加快老城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改造和建设步伐,新建城市(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镇的建设同步发展、一步到位。全省市政消火栓建设在2006年和2007年城市的欠账分别减少60%、80%,省级重点镇(中心镇)的欠账分别减少50%、70%;2008年上述两类配备率均达100%。2010年前,全省要新建各类消防站104个,福州、厦门市完成水上消防站建设,各县级普通消防站应组建抢险救援班。2010年,全省城市(包括县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备达标率100%。
  全省各级应完成“十五”期间尚未配齐的消防车配置任务,淘汰更新超服役年限或不能担负执勤任务的消防车,新建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尚未配备火场勘查车的设区市全部配齐。2008年前福州、厦门、三明分别建立1个灭火救援应急物资储备库,2009年前全省消防车辆配备基本达标,并实现梯次更新和结构优化。2006年基本配齐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特勤中队的特勤装备按标准配备齐全,普通中队的特勤装备配备率达到50%以上;2007年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达到50%,普通中队特勤装备器材配备率达到80%;2008年个人防护装备和特勤装备全部配齐达标。
  加大消防通信建设力度。在全省消防部队建立高效完备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高度集成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和鲜活综合的情报数据库,形成全省统一的消防数字化指挥作战平台。
  (三)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并完善部队驻训体系,省和各设区市要重点建设一个能够满足社会宣传教育培训需要的消防教育培训基地,有条件的设区市要建设一个灭火救援实战训练基地。力争2008年全省各设区市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多样、实用有效的消防教育培训基地,至2010年全省消防队伍实现由营区向基地、由单一向合成训练的转变。
  二、加大火灾防控力度
  (一)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政府应适时组织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三合一”企业、出租房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城市消防通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建筑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通过3至5年的努力,全面改善上述场所和单位的消防管理状况,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镇饮水、水利、通讯、农电、道路建设与改造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加快改造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大力推动农村消防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有效增强农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积极开展创建“无火灾乡镇”和“消防安全示范村”活动,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督促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组织和制度。2010年,人口2万以上的乡镇应全部配备或聘用专职防火员,其余乡镇应配备或聘用兼职防火员。
  (三)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福建”建设内容,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模范社区”活动,推动各地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工作责任和经费保障等制度。充分依托社区基层组织,加强指导,完善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长效工作机制,保障社区消防安全。
  (四)加强建筑工程消防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方式,实行技术审查与消防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制度,严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关。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单位的监督管理。2010年,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积极探索建立性能化建筑防火规范体系,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推动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整体能力。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维护公共安全。
  三、推进消防科技应用
  (一)加快消防科技体系建设。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精神,综合利用社会现有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公共消防安全与各类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以信息、智能化技术应用为先导,发展多功能、一体化应急保障技术,形成科学预测、有效防控与高效应急的城市公共消防安全技术体系,为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和灭火作战提供技术保障。
  (二)加大消防科技应用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消防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公安消防部队和生产企业在消防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消防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消防科技水平。2007年,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全部达到《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一2004)标准。
  (三)加快消防电子政务系统和消防综合信息网建设。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在消防行政管理方面的优势,通过“数字福建”等平台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的搜集、处理、传输和共享能力。2006年在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全面应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加强基础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和研判,加强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公共消防设施、火灾事故、消防行政刑事执法等电子档案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消防监督数据库,运用科技手段规范和优化消防监督执法程序。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一)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消防法法规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开展好每年的主题消防宣传和“11·9”消防日活动,发动和组织干部群众到消防教育馆、公安消防站学习咨询消防法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通报消防工作形势和火灾情况,公布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典型火灾案例。
  (二)全方位普及消防知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在城区、居民生活区和公众聚集场所内宣传消防法法规的同时,组织学习消防科技和防火灭火常识。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消防逃生自救等方面的演练。各级科技、司法行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学习宣传消防法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五五”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各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单位要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上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2008年,城市居民的消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三)改革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法规等知识的培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纳入劳动用工培训,并逐步建立和规范由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依法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充实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010年,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五、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各级政府要强化灭火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爆炸、毒气等恐怖暴力和其他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公安消防机构与公安机关其他警种以及军队、武警、民航、铁路、医疗、卫生、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公共突发事故抢险救援体系和联动机制。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落实执勤战备制度,规范灭火救援程序,创新训练方法手段,提高练兵科技含量,积极开展预防爆炸、毒气等恐怖暴力事件和其他突发性灾害事故处置技战术措施的研究和实战训练,切实提升灭火救援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发展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优先发展合同制消防力量,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扑救初期火灾的作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和“平安福建”考评范畴。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展改革、经贸、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文化、卫生、广电、工商、质监、旅游、安监、文物、消防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实施行政责任监察,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建设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完善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灭火抢险救援、消防队伍发展、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教育、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火灾事故查处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社会消防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严格队伍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满足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建设和消防通道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予以有关行政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发展改革和财政、建设部门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部队营房、装备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政部门要加强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安、监察、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类火灾的事故责任者;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消防法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障消防资金投入,完善消防设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良性工作机制。
  (四)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提供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加强消防工作经费保障
  (一)建立健全消防业务费预算保障机制。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财政应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消防业务经费开支标准,使消防事业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消防站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站、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规划,消防装备特别是特勤装备建设要优先予以保障。积极探索消防与保险联动机制,在保险防灾费中划出一定经费,用于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和防火宣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吸纳社会热心人士、团体的资金,建立消防事业发展基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统筹各类资金,确保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经费的投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消防标准建设,不得削减消防投入。
  (三)建立健全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事业扶持机制。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造成各地消防事业发展差异太大。省级和设区市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站、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消防装备建设予以适当补助,推动全省消防事业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保障机制。根据公安部“集中社会力量办消防”的要求,全省“十一五”期间要大力加强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以弥补现役警力不足,满足消防工作实际需要,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多种形式队伍建设和装备设施经费由地方政府统筹保障。
  三、提高消防法治建设水平
  (一)完善消防法规体系。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需要,逐步修订完善现行消防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工作实践遇到的消防中介工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等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立法调研,推动消防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理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机制,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法规体系。
  (二)全面推行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清理消防行政执法依据,进一步明确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执法权限,科学分解执法职权,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通过健全和强化消防行政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消防行政执法体制。
  (三)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和执法力度。各地要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火灾隐患督办整改、有奖举报、公布通报等制度,开辟人大、政协对火灾隐患整改的监督渠道,建立火灾隐患网络数据库,发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促进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成立重大火灾隐患专家论证组织机构,提高重大火灾隐患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依据《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全面规范火灾隐患判定、挂牌督办及立销案工作机制。及时跟踪督促各类火灾隐患的整改,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失火案的侦查办案工作。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和达到消防责任事故案、失火案立案标准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查清火灾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全面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五句话总要求,坚持“人民消防为人民”,弘扬和发展郑忠华精神,切实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和管理教育。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着力构建具有公安消防部队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确保队伍高度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建立健全以业绩、品德、知识、能力为导向的人才评价、选拔任用和竞争激励机制,激发干部队伍建设的生机与活力。加强干部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大从地方高等院校引进人才的比重,进一步改善干部队伍知识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五、促进规划组织实施到位
  实行规划目标责任制,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把规划的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到各年度的建设项目和发展政策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主要规划目标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规划项目的年度检查,及时上报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加强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完善评价机制,分析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努力做到年度总结与中期评估相结合,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规划实施动态,切实保障规划制定的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主题词:公安消防通知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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