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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优秀科技人才选拨与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1-31 生效日期: 1990-01-3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人劳字[1990]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钻研科学技术,为交通事业现代化建设作贡献,根据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选拨管理办法》,结合部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科技人才从部直属单位的科研、设计、教育、生产、经营、管理、交通规划、工程技术等各个岗位上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选拨。


    第三条   航运技术方面的优秀人才的选拨,参照《交通部选拨与管理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的实施办法》进行。

关联法规    

    
第二章 选 拨 条 件

    第四条   优秀科技人才,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获得国家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其以上奖的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优秀设计奖和国家优秀工程奖的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多项(三项以上)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在本专业领域发表过多篇重要科研论文或专著;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三)在领导或参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项目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作出了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四)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五)在水运、公路交通事业发展计划、规划方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积极探索计划、规划理论,并与实践相结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在交通行业体制改革中,提出重要的科学理论并付诸实施,为交通部或国家决策作出重大贡献者。
  (六)在教书育人、救死扶伤、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精神文明、编辑出版等方面,成绩显著,是国内同行公认的优秀科技工作者。
  (七)在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套现代化的管理理论和措施,任期内连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双文明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者。
  (八)在技术工作中,经过长期考验,工作突出,成绩显著,是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或在有关技术领域和岗位上作出重大贡献,荣获国家(不含省、部)荣誉称号的优秀科学技术、管理人才。

 

第三章 选 拨 程 序

    第五条   优秀科技人才的选拨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选拨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各单位干部人事部门按照部下达的预选名额组织推荐人选并整理材料;
  (二)提交所在单位专家评审组(或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学术、技术委员会)进行评议;
  (三)经部直属一级单位领导审核后将呈报表报部(人事劳动司)一式三份;
  (四)由部专家评审组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
  (五)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公布。


    第六条   专家评审组的组建与职责:
  (一)没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或学术、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可以成立临时专家评审组,评审组成员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主管领导以及干部、技术管理部门的同志担任。
  向部报优秀科技人才人选时,应将本单位临时专家评审组成员名单及职务附上。
  (二)交通部专家评审组由部人事劳动司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同志组成。
  (三)评审组的职责是:根据选拨条件,对被推荐人进行全面考核评审,写出评语。

 

第四章 待 遇

    第七条   经交通部批准的优秀科技人材,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现职务工资基础上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二)在六年内还可享受下列待遇:
  1.因正常晋级、晋职而冲销的奖励工资,可以在新的工资标准基础上将冲销部分补足;
  2.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
  3.由所在单位每年安排不少于十五天的休假(不占正常的休假时间);
  4.优先改善其住房条件和工作条件以及优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第八条   在享有优秀科技人才称号的六年期间又取得新的科技成果或做出新的突出贡献者,六年期满经部考核批准,可以再晋升一级工资并继续享受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五章 管 理


    第九条   经交通部批准的优秀科技人才,由交通部颁发优秀科技人才证书。



    第十条   优秀科技人才以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为主进行管理,其管理职责是:
  (一)建立“优秀科技人才库”和业务考绩档案,掌握优秀科技人才每年的科研成果和工作成就等情况;
  (二)督促、协助有关单位解决和改善优秀科技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会同优秀科技人才所在单位每两年对优秀科技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入业务考绩档案。


    第十一条   优秀科技人才所在单位负责下列工作:
  (一)协助部人事劳动司做好第十条的事项,执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二)帮助优秀科技人才做好每年的工作总结,并将其当年的工作就、科研成果及要求于每年底报部人事劳动司。


    第十二条   优秀科技人才调出原单位或因私事申请出国(境)、赴港澳,其所在单位应报部人事劳动司批准。


    第十三条   已被批准的优秀科技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报部批准后,取消其优秀科技人才的称号及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
  (二)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工作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交通部将对优秀科技人才的事迹进行宣传报导,推动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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