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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口矿用自卸车应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2-09 生效日期: 1991-02-09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1)9号《关于申请免交进口矿用自卸车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函》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3型柴油车,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50号文件规定,不属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免征范围,应按章交费。为此,请你区人民政府将此情况转告各有关单位,并望继续对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以便进一步缓解全国和你区公路建设资金的紧张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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