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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公安厅地税局工商局关于继续集中开展治理车辆非正常外挂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1 生效日期: 2006-07-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6]1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近年来,我省各级交通、公安、地税、工商等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整治车辆非正常“外挂”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治工作成果,省交通厅、公安厅、地税局、工商局按照省政府关于从6月20日起在全省再次展开车辆超限超载和非正常“外挂”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联合制定了《关于继续集中开展治理车辆非正常“外挂”的工作方案》。此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继续集中开展治理车辆非正常“外挂”的工作方案
  去年以来,我省将治理非正常“外挂”(以下简称“外挂”)车辆列入治超工作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通过采取出台经济政策、实行疏堵结合、加强路面稽查、强化中介监管等措施,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有效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经省政府同意,从今年6月20日起全省再次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级交通、公安、地税、工商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一、交通部门
  (一)公路稽征部门牵头建立治理外挂车辆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予以密切协作。
  (二)公路稽征部门对路上查获的外挂车辆一律按我省征费标准全额征收公路规费,不再予以任何优惠;对逃费、漏费的外挂车辆应衔接征费;对车籍暂时无法迁回本省的外挂车辆,如车主主动到稽征所登记缴费,可享受本省在籍车辆缴费待遇。
  (三)路政管理部门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依法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外挂车辆实行卸载、处罚、责令赔付公路损坏补偿费措施,处罚与赔付补偿费按上限标准执行。
  (四)运输管理部门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外挂车辆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违法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以逃费为目的的车辆外挂行为,应予以制止;引导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为外挂车辆回迁提供优质服务;督促承担车辆强制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确保维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维护作业时间。鉴于车辆二级维护费已包含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费,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时,所需检测费用(包括初检费和复检费)应由承修企业承担,不得向车主再次收取。
  (五)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征费计量规定征收外挂车辆通行费,不对其实行购买月票优惠。
  (六)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协助、配合公路稽征执法人员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对外挂车辆开展稽查。
  二、公安部门
  (一)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和车辆技术状况与国标7258-2004及相关标准要求不符的外挂车辆。
  (二)强化路面监控,依法打击外挂车辆使用假牌、假证以及无牌、无证和超载等违规违章行为。
  三、地税部门
  (一)加大对外挂车辆税收缴纳情况稽查力度。
  (二)加强对车辆外挂代理中介组织监管,对其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税收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112号)精神,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对从事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到地税窗口开票,按开票金额6?郾6%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并及时解缴入库。
  四、工商部门
  (一)把好准入关,对车辆维修企业和有关中介行业严格执行审批规定,凡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
  (二)对涉及非法车辆改装和车辆维修的企业及中介组织加强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形成治理合力,强化对重点路段、场所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区域的稽查和对外挂中介组织的监管,保持强力集中治理工作态势,同时要积极创新机制,改善服务,吸引车辆在本地落籍。公安、交通部门要主动协调外挂车辆车籍地的公安、交通部门办理外挂车辆回迁手续,进一步改进管理办法,简化程序,提供便利,努力消除外挂车辆回迁障碍,及时为外挂车辆转回本省落籍提供良好服务。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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