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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台中港务局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0 生效日期: 2004-05-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港人字第093000485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交通部台中港务局中港人字第093000485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中港务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局设港务组、航政组、业务组、工务组、机务组、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组、环境保护组、信息室、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

第4条 港务组设港湾、系船、号志三科及船舶管理所,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商港范围检讨拟订事项。

二、港区安全管理及灾害事故通报协调处理事项。

三、港工作业许可证核发事项。

四、船舶船员日用品供应业、船舶理货业、船舶小修业管理事项。

五、船席指定及调配管理事项。

六、船舶运转时间及码头使用资料之统计事项。

七、船舶停泊违规处理事项。

八、船舶进出港口及港内航行交通管理事项。

九、导助航设备维护管理事项。

十、港勤船舶作业维护管理事项。

十一、民营港勤业务协调督导事项。

十二、商港法与港务管理规则等法规拟议修订事项。

十三、其它交办事项。

号志科下设信号台。

第5条 航政组设技术、监理、海事三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船舶检查丈量及载重线勘划事项。

二、载客船舶适航性抽查事项。

三、船舶检查证书等核发事项。

四、船舶进出港签证事项。

五、船舶监理执行有关事项。

六、船员监理执行有关事项。

七、船舶运送业及船舶出租业监理事项。

八、引水人管理事项。

九、船务代理业监理事项。

十、海运承揽运送业监理事项。

十一、货柜业散站经营业监理事项。

十二、动力小船驾驶监理事项。

十三、船舶海事案件调查及海事评议业务事项。

十四、船舶海事报告签证及航海、轮机记事簿核阅签证事项。

十五、打捞业管理事项。

十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业务组设企划、营运、客户服务三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商港设施合作兴建或租赁经营管理事项。

二、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经营许可事项。

三、港埠业务费率项目拟订及计收事项。

四、商港服务费收取申诉及退费事项。

五、有关商港营运发展企划事项。

六、办理转投资业务事项。

七、客户服务事项。

八、商港法及国际商港栈端口管理规则等法规拟议修订事项。

九、港区土地之使用及出租收益,及港区土地区段值之订定事项。

十、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工务组设规划、设计、工事三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发展计画中之工程、设施规划之拟订事项。

二、各种港湾、土木、建筑工程新建及更新之设计、审查、建照执照之取得事项。

三、工程发包、施工督导、考核、验收、决算之处理事项。

四、工程图文件建立及管理事项。

五、工程计术咨询事项。

六、工程预算之拟订及执行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机务组设船机、供应二科及材料配件库,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装卸机具、船舶资料搜集、研究及咨询,船舶及机具购置、汱旧换新计画审核事项。

二、装卸机具、船舶采购规范及预算之审查事项。

三、装卸机具、船舶修护制度之订定及修正事项。

四、装卸机具、船舶保养不定期检查事项。

五、各种电力、电信、照明、空调、监视及电梯等机电工程设计、施工督导、考核、验收暨相关机、电证照请领事项。

六、机电、船舶相关工程设计标准搜集、建立及图文件管理事项。

七、船舶年度修护施工督导、考核事项。

八、有线电、无线电通讯架设管理及证照检验申请事项。

九、装卸机具、无线电通讯架设之督导管理及证照检验申请事项。

十、材料及油料收发、储存管理、清点及盘存等事项。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劳工安全卫生委员会设置与执行事项。

二、劳工安全卫生自动检查计画订定事项。

三、劳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拟订及宣导事项。

四、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之督导、实施事项。

五、规划劳工健康检查及实施健康管理事项。

六、督导实施作业环境测定与危险机具定期检查事项。

七、办理职业灾害统计与督导调查、处理事项。

八、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之搜集与建议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环境保护组设环境规划、污染防治二科及清洁队,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区环境绿美化及生态保育事项。

二、港区环境稽查及污染防治事项。

三、有害物质管理事项。

四、环境影响评估与监测事项。

五、港区环境清洁、卫生管理事项。

六、港区环保行政法规之研议、修订及相关政令之推动、宣导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第11条 信息室设规划及设计科、数据管理及操作二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信息业务发展计画研拟修订事项。

二、应用操作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三、信息设备规划及预算编拟事项。

四、网络联机规划、建置及管理事项。

五、计算机设备请购经营事项。

六、计算机系统管理操作事项。

七、信息安全稽核事项。

八、信息业务委外事项。

九、计算机事务用品经管事项。

十、信息训练事项。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2条 秘书室设研考、公关、文书、事务、采购、出纳、地产七科及诊疗所,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施政计画、工作考成、行政革新、为民服务、人民陈情、研究发展、出国报告及综合业务视察等事项。

二、新闻宣导、国会联縏、参观接待、庆典及睦邻活动等公共关系事项。

三、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理、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文书保密及机关首长交接等事项。

四、分层负责及权责划分事项。

五、办公处所、宿(眷)舍之营缮、维护与使用管理,以及事物用品采购、车辆管理等事项。

六、财物、劳务之采购、变卖事项。

七、营业税申报、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及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八、财产、房地之登记、管理及投保事项。

九、诊疗业务事项。

十、其它不属于各组、室之掌理事项。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3条 人事室设二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五、考核、奖惩及考成(绩)事项。

六、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八、训练、进修、讲习、出国及考察事项。

九、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员工文康活动及庆典集会事项。

十一、劳资关系、工作规则等事项。

十二、人事数据管理事项。

十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4条 会计室设三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二、预算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收支审核及记帐凭证编制事项。

四、采购及出租业务监办事项。

五、补助款保留事项。

六、会计报告编制及办理上级暨审计机关查核事项。

七、记帐凭证、会计簿籍及会计档案管理事项。

八、公务统计、调查统计、应用统计分析及统计刊物编制事项。

九、主计人员管理事项。

十、其它交办事项。

第15条 政风室设二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修)订及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审查事项。

八、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九、政风机构组织、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成(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管理事项。

十、政风工作年度计画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列及推动执行事项。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6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襄理局务;主任秘书,襄助局长、副局长处理局务。

第17条 港务长,综理港务事项;总工程司,综理工务事项;副总工程司襄助总工程司处理相关业务。

第18条 组室主管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科长承本单位主管之命,处理业务。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19条 局务会报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主任秘书、港务长、总工程司、副总工程司、专门委员、各组、室主管及所属机构首长暨港务警察、消防单位首长为出席人员,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20条 局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局长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21条 本局暨所属机构各项业务权责划分,依各该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局长核定后施行。

所属机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该机构拟订,报本局核定之。

第22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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