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港人字第093000485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交通部台中港务局中港人字第093000485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港埠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处)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处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处设工务课、浚港课、总务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工务所、勘测队、人事室、会计室。
第4条 工务课掌下列事项:
一、年度施政计画及工程综合业务事项。
二、一至三级工程预决算初审,估验及工程表报审核事项。
三、四级工程采购作业、预决算审核、施工考核、估验审核、验收事项。
四、工务档案汇整管理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五、公民营公司合作兴建(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监督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5条 浚港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维护疏浚及回填施工事项。
二、施工预、决算之编拟事项。
三、施工监管、二级品管、估验及竣工验收作业事项。
四、工程表报、资料汇整、施工问题处理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总务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理、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及文书保密事项。
二、办公处所、物品、财产等管理事项。
三、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及出纳帐册表报处理事项。
四、员工薪饷、各项奖金清册之缮造、核发事项。
五、工程押标金、保证金、文件图说费之收付给据事项。
六、机关首长新卸任交接事项。
七、施政计画、行政革新、为民服务、一般行政事项。
八、其它不属于各课、所、队、室之掌理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等五个工务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港土木建筑工程新建、整建、维修施工事项。
二、工程施工预决算编拟事项。
三、工程施工监造、二级品管、估验及竣工验收作业事项。
四、工程表报、资料汇整、施工问题处理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勘测队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区之调查测量事项。
二、地形、地物及控制点测量事项。
三、本港海气象资料搜集、保管事项。
四、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分层负责及权责划分事项。
四、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五、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六、考核、奖惩及考成(绩)事项。
七、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九、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及劳工教育事项。
十、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一、员工文康活动及庆典集会事项。
十二、劳资关系及工作规则事项。
十三、人事数据管理事项。
十四、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二、预算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业务收支审核及记帐凭证编制事项与拨款申请事项。
四、采购业务监办事项及财产盘点监办事项。
五、会计制度之研拟呈报及推行事项。
六、会计报告编制及办理上级暨审计机关查核事项。
七、记帐凭证、会计簿籍及会计档案管理事项。
八、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编报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处长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襄理处务。
第12条 课、所、队、室主管承处长、副处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13条 处务会报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处长主持,副处长、各课、所、队、室主管为出席人员,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14条 处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处长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15条 本处各项业务之权责划分,依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拟订,报请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核定之。
第16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