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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25 生效日期: 1992-07-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交通安全监督司
发布文号: 交安监发(1992)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好本系统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事故情况和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计上报本企业的事故,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上报本地区运输企业的事故。各公路运输企业及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将本企业或地区的事故上报。


    第三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公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发生的责任行车事故,凡由有关部门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及《判决书》认定有次要及以上责任的,均属统计范围。但下列事故除外:
  (一)蓄意驾车行凶杀人或为了自杀而撞车和驾车发生的事故;
  (二)参加体育竞赛时发生的事故;
  (三)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
  (四)汽车过渡过程中因渡船原因发生的事故;
  (五)进厂保修期间试车或在厂内移位发生的事故;

第二章 统 计 报 告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应按期向部报送《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表》。
  报告期内无事故,可在表内写明本月、季、半年、全年无事故,但如有运行车公里及报告期经济损失发生,仍应填报《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表》。


    第五条   发生下列事故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在24小时内将发生事故时间、地点、死伤人数、估计现场车物损失和主要社会影响用电报、电传或电话报部并在事故结案后10天内将《责任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部。
  (一)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二)或一次死亡人数虽不足10人但死伤人数之和在2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三)或一次事故车物损失折款100000元及其以上事故;
  (四)或国内社会影响大的事故。


    第六条   如已上报事故、表报存在错、漏,应及时用电话或电报更正并随后报送更正的表报。

 

第三章 统计报告项目说明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事故分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事故类别分翻车、附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亡。下同)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重伤11人及其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其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九条   应负责任分: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四级,其系数分别为1.00、0.75、0.5、0.25。


    第十条   实际事故次数是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十一条   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7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
  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事故死亡人数×责任系数)。


    第十二条   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等全部受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
  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是事故受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事故受伤人数×责任系数)。
  责任折合重伤人数是事故重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重伤人数=∑事故重伤人数×责任系数)。
  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确定。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轻微及其以上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   责任率是指统计期内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实际事故次数


    第十五条   事故率是指责任折合事故次数、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一)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率(简称责任事故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总行程
  (二)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死亡率(简称责任死亡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折合死亡人数
  总行程
  (三)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受伤率(简称责任受伤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受伤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折合受伤人数
  总行程
  (四)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简称直接经损率)是指统计期内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统计期直接经济损失
  总行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行车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造成人、畜伤亡和财物损失的碰撞、翻车、坠车、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责任行车事故是指公路运输企业负有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行车事故。
  翻车是指车辆(以下简称:能量体)因各种因素偏离正常运行线路(以下简称能量线)并改变了原来的姿态,其倾斜度或不离开地面的翻转度在90°至720°以上致使车辆最终一侧或一端着地或翻转后复又轮胎着地并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侧翻、滚翻、扎头翻和仰翻四种主要形态。
  坠车是指能量体因故偏离能量线从2m以上的高度落下,或翻转过程中有过一次或多次2m以上高度的陨落过程,最终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翻坠、冲坠和仰坠三种主要形态。
  碰撞是指能量体在能量线上正面与其他能量体或物体相触而失去能量或相互失去能量并造成本体或它体点、面状的损伤或损害,或使它体被触后获能移动的现象。车辆之间可分为相对撞、迎头撞、侧面受撞、追尾相撞、连续追尾相撞、左转弯相撞、右转弯相撞七种主要形态。
  运行伤害是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刮、擦、轧、搓、摔、挤以及车轮飞出或轮胎压飞路中物体而伤害人、物的现象。
  刮擦是指能量体与能量体、能量体与非能量体发生过程接触后部分失能,造成被接触物体片、线状损伤或变态,有时本体也有部分损伤或变态的过程。车辆间的刮擦可分为会车刮擦(相向刮擦)、超车刮擦(同向刮擦)两种。
  爆炸是指车辆因燃油或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物品因物理或化学的因素作用,发生急剧氧化(爆炸或闪燃)并伴有冲击波、热辐射、光亮、声响等效应,有时爆炸后还有持续燃烧的现象,能在极短时间内造成很大伤害的过程。不包括储气筒、轮胎受压爆炸(放炮)等纯物理现象。
  失火是指因明火种、发动机回火、违章直接供油产生的溢火、排气歧管或排气管(消声器)过热或电器短路产生的火花引燃可燃物并造成一定损失或伤害的现象。
  报告期是指季、月报的季、月后15日前,年报的年后20日前。
  总行程是指企业营运车辆的累计行驶里程和非营运车辆的累计行驶里程。
  编表说明主要指年、季度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责任折合死亡人数、责任折合受伤人数、报告期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各项频率与上年同期对比或与予控指标对比的增减情况及主要原因;尚有责任待定事故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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