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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3 生效日期: 2006-07-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6]1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闽政办(2006)147号文通知精神,现将省人大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中提出涉及我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逐条逐项任务分解,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25号和(2006)37号文件精神,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市房管局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县(市) 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将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于8月30日前报送市房管局产权交易登记处,由市房管局汇总报市政府。 二○○六年七月三日 附:《房地产管理法》执法检查整改工作任务与责任分解表
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进一步加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宣传力度,完善房地产管理配套法规 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学习宣传,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让消费者学法懂法,行政部门依法执法,从业者知法守法。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为。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市本级工作。
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中的主要问题,继续完善相配套的法规,促使房地产相关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市直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抓好落实
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平台,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开发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市房管局牵头,市统计局、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发改委、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物价局等部门配合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工作
抓好城市规划修编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的意识,认真组织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注重保持规划的连续性,前瞻性。要注重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促进城市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市规划局负责落实市本级工作;各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工作。
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抓好城市规划修编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 规划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规定,减少审批的随意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的发生;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规划控制指标,需要变动调整的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对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市规划局负责落实;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加强对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住房权属登记和拆迁补偿调研工作 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范围、条件、内容、房屋种类以及发证程序等进行调研,为早日开展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做好准备。加快研究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衔接政策等,妥善解决征地拆迁中存在的矛盾。 市房管局、国土局、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根据职责抓好落实。
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建立健全住房供应体制 各级政府确保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用地达到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的10%以上,并做好经济适用房供地的储备工作。依法严格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按国家要求控制在3%以内,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尽快启动廉租房制度。 市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国土局、发改委、国有房产管理中心配合做好市本级工作;各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工作
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引导,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和土地供应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从土地供应出让开始,控制高档住房供应比例。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高效集约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房地产用地计划,适时调整土地供应节奏、区位结构和供应时间,防止土地供应量的骤减骤增,避免房价波动过大。 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局、房管局、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市本级工作;各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工作。
抓紧开展对现有房源的摸底工作,打击囤积房源行为,同时要严格落实国家在税收方面的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进一步规范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 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地税局根据职责抓好落实;各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工作。
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跟踪管理,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抓紧开展闲置用地的摸底清查工作,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加快清理闲置用地,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对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强监管。 市国土局负责落实;各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工作。
继续解决好各类房地产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虽然经过清理,目前在各地仍不同程度存在。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原因,抓紧落实解决。 市房管局、国土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职责抓好落实;各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工作。
继续控制城市拆迁规模,规范拆迁行为。 市房管局负责落实。
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企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市建设局、房管局根据职责抓好落实。
相关职能部门应继续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房管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根据职责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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