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选秘字第093110021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考选部选秘字第093110021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7点
一、考选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利应考人使用符合国家考试规定之电子计算器,以维护考试之公正、公平性,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标章(以下简称本标章),系指由本部制作并依法注册之图样,如图标。
本标章之颜色应以蓝色标准色(PANTONEHexachrome:CyanC)单色印刷。
三、依本要点取得本标章使用证书者,于使用时,应依本部注册之图样,不得变形、放大、缩小或加注其它字样。
四、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功能规格,如附表一。
五、凡未依本要点取得本标章使用证书,擅自使用或仿冒本标章者,本部除公布其名称、产品、型号外,并依法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及追究刑事责任。
六、厂商或被授权之代理商申请使用本标章之产品,须为合法登记之公司、商号或工厂所生产或进口者。
七、厂商申请使用本标章,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三份,向本部提出申请:
(一)厂商登记或设立之证明文件(如公司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其它由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核发该厂商系合法登记或设立之证明文件。
代理商须附代理授权书,委托生产须检具生产切结书及其工厂登记证)。
(二)由本部评选指定之检验机构所提供之符合本标章功能规格之测试证明。
前项申请书之记载事项及其格式如附表二。
以上各申请文件得以影印本为之,并应由厂商注记「本影印本与正本相符」之字样。但厂商仍应检附各该证明文件正本一份供本部查核。
八、厂商申请使用本标章,经审查符合规定后,由本部通知厂商于一个月内签订契约,并发给本标章使用证书。
本部于受理使用本标章申请案件后,应于一个月内为准驳之决定,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申请案件欠缺相关文件可以补正者,应一次通知厂商于一个月内补正,逾期径为驳回之决定。
九、本标章使用证书,应分别记载厂商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产品名称及型号、证书编号及有效起讫日期。
十、本标章使用证书有效期间为三年,期限届满仍有继续使用必要者,应于期满前三个月起一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则须重新申请。
十一、厂商申请继续使用本标章,应符合本要点之最新规定,其应检具之文件与原申请案件一致者,除本标章申请书及第七点第一项第二款之证明文件一式三份外,免附其它证明文件。
十二、本部核定之电子计算器功能规格若经修正,应自修正公告日起一个月内,由本部通知该产品功能规格修正前已取得本标章使用证书之厂商,应于修正公告日起二个月内,补送符合新功能规格之产品证明文件,始得继续使用本标章。
十三、本标章使用证书有关厂商地址、代表人姓名、产品名称及型号之任一记载事项如有变更,厂商应于十五日内检具必须变更之切结书,向本部申请换发。
十四、本标章使用证书遗失或毁损时,本标章使用人得叙明事由加具证明,向本部申请补发、换发。
十五、本部对使用本标章之厂商及其产品,得不定期实施抽查或检验。抽查及检验结果,未符合本要点规定时,得终止该厂商使用本标章。
十六、本部发现使用本标章之厂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终止该厂商使用本标章:
(一)未依本要点规定正确使用本标章。
(二)未依本要点规定期限补送符合新功能规格产品证明文件。
(三)申请终止使用本标章。
(四)已解散或歇业。
(五)公司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工厂登记证等厂商登记或设立证明文件,经主管机关撤销或注销。
十七、使用本标章之厂商,经本部书面通知之终止使用日起,应即停止使用本标章,并于十日内将本标章使用证书缴交本部。逾期不缴交者,由本部公告废止其标章使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