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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30 生效日期: 2006-06-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6]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出租房屋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抓好《福建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整治和消除出租房屋火灾隐患,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79号)精神,以预防和减少出租房屋火灾事故,构筑“平安福州”,服务和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为目标,以突出火灾隐患整改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我市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条件,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常务副组长,公安、综治、安监、工商、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组织和协调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三、治理范围和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公安部等六部局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2004)83号),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一)治理范围: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旅馆业除外),以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重点治理集体宿舍、人员居住相对密集、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出租屋。
  (二)治理时间:专项治理工作从2006年7月1日至11月20日。

  四、治理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和村(居)为具体工作单位,公安、消防、综治、安监、建设、规划、工商、房管、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积极投入,认真履行职责。采取自查自纠、依法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分排查摸底、自查自改、集中治理、检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店铺进行全面排查,逐户摸清出租房屋及其消防安全情况,认真填写《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普查登记表》(附件一),按照出租房屋一户一档制度的要求,健全出租房屋档案,并对普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向社会发布治理公告,组织召开全体房屋出租人专项治理动员大会,明确房屋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整治工作要求,逐户同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要求房屋出租人在7月31日前开展自查自改活动,自觉消除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阶段(8月1日至10月25日)。按照出租房屋内的消防安全隐患由出租人负责整改,出租房屋外的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整改的分工,在辖区内集中时间,全面开展整治。各地可根据实际,细化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对本次治理重点的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不具备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在集中治理阶段结束前全部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拆除的,责令停止出租或营业。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帮助整治整改。各地专项治理期间执法情况应填入《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二)中,于专项治理结束后上报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26日至11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组对本地区出租房屋专项治理进行验收检查,并对各乡、镇(街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纳入专项治理的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验收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验收检查结果,并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届时市政府将专门组织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组,对全市出租房屋专项治理进行验收检查。

  五、职责分工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出租房屋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指导督查;负责辖区范围内整治工作的具体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问题;督促各乡、镇(街道)履行整治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订具体整治工作方案,组织辖区范围内动员发动、普查登记、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工作;指导、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和定期逃生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制定出租房屋防火安全公约,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宣传,并督促房屋出租人搞好整改和出租房屋申报登记、备案。
  职能部门:综治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集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和对策,并把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活动,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安全管理,对出租房屋内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行为,依法实施处罚;负责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专项治理工作的消防业务指导,并积极提供各类消防技术咨询,确保整治顺利实施。房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对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依法给予处罚。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消防车道、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积极改善出租房屋的外部消防安全条件;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及沿街店铺违章简易搭盖整治,依法坚决拆除影响消防安全的各类违章简易搭盖。工商部门负责对设置在出租房屋内的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的准入把关。安监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平安福州”,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房屋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措施,大力营造专项治理工作氛围,扎实开展治理工作。同时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既坚持依法办事,又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想方设法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二)落实责任,形成专项治理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房屋出租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整改火灾隐患,形成专项治理合力。对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出租房屋,相关部门要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务必做到火灾隐患的整改有人检查、有人跟踪、有人落实,不走形式、不留死角。
  (三)广泛宣传,强化执法。要加强对全社会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全社会对消防安全治理的认识;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出租房屋,要坚决禁止出租。各级政府要认真解决因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而导致的火灾隐患,切实加强本行政区的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对隐患严重,难以整改,且出租房屋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将其纳入总体规划和改造范围,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限时督促整改,尽早消除火灾隐患。
  (四)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消防安全措施,务求实效。要借助整治之机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步伐;要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大力推广点式报警、简易喷淋、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等先进消防安全技术,提高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条件;要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各阶段的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20日前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和《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户(房)主姓名 联系电话
出租房屋地址 出租时间
层 数 建筑面积 承租人数
排查发现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业主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二: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 报 单 位:
统 计 项 目 数 量
下发法律文书 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份)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份)
复查意见书 (份)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份)
行政处罚 罚 款 个人( 人 )
金额(万元)
单位( 个 )
金额(万元)
责令停止出租 (单位,处)
责令停止营业 (单位,处)
责令拆除 (单位,处)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个)

审核人:            填表人:                2006年   月   日填
附件三: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一、出租房屋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单层居住人数超过20人的,每个楼层应当至少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但每个楼层还应设有其他应急疏散逃生设施,或能直接转移到相邻建筑安全地带的设施。
二、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与天井合用。出租房屋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该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三、出租房屋安全出口和室内、外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或设置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四、出租房屋的灶间(厨房)内使用的液化气应与蜂窝煤炉等易于散发明火的其他用火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五、出租房屋电气线路敷设及电器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得乱拉、接电线,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等电器产品,不得超负荷用电。
六、出租房屋内严禁加设生产、经营、存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空间。
七、出租房屋内或室外应按消防标准配备灭火器材,并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其周围不堆放物品。
八、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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