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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2 生效日期: 2006-05-22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6]6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巡查对象
  市州人民政府。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统计执法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市州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三)统计队伍管理、财务管理情况;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情况。
  (四)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巡查步骤
  (一)每年选择2一3个市州进行巡查。
  (二)成立巡查组,确定巡查成员。
  (三)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拟发巡查通知。
  (四)依照方案开展巡查工作。
  (五)根据巡查情况,写出巡查报告。
  (六)通报巡查结果。


    第五条 巡查方法
  (一)根据巡查内容,确定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二)巡查组听取被巡查单位对有关情况的介绍。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个人谈话。
  (四)查看有关资料和原始台帐。
  (五)抽查相关单位。


    第六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要认真听取巡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要与巡查对象主要领导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第八条 巡查结果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巡查组要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较严重但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统计违法行为,要按照《统计法》等有关统计法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等有关统计法》等有关统计法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巡查结果予以肯定和表扬。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省统计局党组或纪检组举报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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