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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科学工业园区违章建筑处理作业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8 生效日期: 2004-05-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园建字第093001338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园建字第093001338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

壹、目的:为贯彻执行建筑法有关违章建筑处理之规定、整顿都市街貌景观、并配合本局施政方针,特定订本作业原则。

贰、适用地区: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特定区及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第四期竹南基地。

叁、相关法令及规定:

一、区域计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都市计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三、建筑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之一。

四、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肆、名词解释:

一、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为「建筑法」适用地区内,依法应申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方能建筑,而擅自建筑之建筑物及杂项工作物。

二、违建人:搭盖违章建筑之所有人、使用人、土地所有权人或管理人。

伍、作业内容:

一、流程图:如附件一二、流程说明:如附件二三、新竹科学工业园区违章建筑拆除优先次序表: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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