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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2 生效日期: 2006-08-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发布文号: 深公消[2006]82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公安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1号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作如下修改:   一、在“五、申请材料”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对于我市重大投资项目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必备材料:
  (1)建筑设计和防火审核申报表;
  (2)初步设计图纸(除结构专业外);
  (3)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补充材料:
  刻录所有图纸的电子光盘
  二、在“九、行政许可程序”最后增加一段:
  本行政许可事项可与市规划局、水务局、民防办等相关部门并联审批。
  三、在“十、行政许可时限”最后增加一段:
  属于我市重大投资项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公安消防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将意见抄送市规划局。工程量大、功能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工程设计阶段的消防设计审核可延长至1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抄送市规划局。重大投资项目纯装修工程另需进行装修设计审核的,由市公安消防局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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