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高雄市政府所属机关学校因公殉职员工未成年子女照护基金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3 生效日期: 2004-05-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四字第093002569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四字第093002569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高雄市政府为加强照护因公殉职员工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及教育,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高雄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编制内员工。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殉职」,系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因冒险犯难或战地殉职。

二、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险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办公场所发生意外以致死亡。

第4条 服务机关得视遗族之年龄及经济状况,募集照护基金。

第5条 照护基金经费来源如下:

一、因公殉职员工之服务机关及社会各界之捐款。

二、服务机关商洽监护人同意拨入之给与。

三、孳息及其它收入。

第6条 本办法募集之照护基金,逾新台币五十万元者,服务机关应依信托法交付信托管理;募得之照护基金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者,服务机关得交付未成年子女之监护人或开立专户管理之。

第7条 照护基金之信托,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之方式为之,信托契约以未成年子女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以服务机关为信托监察人,其期限应至所有子女成年为止。但成年仍续就学者,得延至其大学毕业。

前项信托契约应订明非经信托监察人之同意,不得任意变更契约。

第8条 照护基金之用途应优先支应未成年子女之必要生活及教育费用。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