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6 生效日期: 2006-06-2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桂政办发[2005]138号文件的通知》(桂残联字[2006]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在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今年起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市辖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安排残疾人就业,市辖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及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一次缴纳,计征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12个月。征缴标准是按用人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
  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安排残疾人比例-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上年度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是指在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数,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和计划外用工等人员。“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定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享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工资待遇和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所安排的残疾人达不到上述要求和待遇的,不计入安排残疾职工数。
  安排一名盲人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财政预算(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经费的单位,从单位经费中支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经营收入中列支,计入经营成本。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范围
  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并在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的范围,都要按年度差额人数向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缴纳单位应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县区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扶助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按规定比例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在我市(含县、区)范围内的中央直属、自治区直属企业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市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桂政办发[2005]138号文件执行。
  实行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属(含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征收,各城区所属的由各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各县和华侨投资区所属的由各县和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市和城区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市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各县和华侨投资区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的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属地代收,“收支两条线”。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审核《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向用人单位下达《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将《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根据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送达的缴款通知书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年度审核工作,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开发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二)各县、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县、城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年度审核工作,各县、城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本县、城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三)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开发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年度审核工作,华侨投资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开发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地方税务机关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桂残联字[200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中央、自治区直属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市和城区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账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账号:0805012110000657,开户行:市商行长湖支行),各县和华侨投资区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业务费和应上缴自治区的专项调剂金分别由县、市级财政部门结算拨付。市本级财政与各城区、开发区财政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分配办法另行确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征收时间和程序
  (一)每年1-6月为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的年度审核时间,在此期间,所有的用人单位应到管辖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到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填好后,持本单位上年度有关材料到所管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工作,逾期和拒不参加年度审核或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7-9月为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下发的《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征收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开具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的,从10月1日起按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规定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由地方税务机关一并代收。
  (二)办理年度审核工作期间,市本级和六城区采取集中审核和分散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凡在市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根据所指定管辖的范围和方便,可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大厅集中年审,也可以到所管辖的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年审。
  (三)用人单位办理年度审核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残疾职工花名册》和《残疾职工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合同鉴证表(复印件);
  5.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等。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原则上不减免。确因特殊困难需缓缴或减免的,由用人单位向所管辖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缓缴或减免。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提出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1.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
  2.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关、停和因特别困难获政府批准减免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
  (二)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减免报告;
  2.进入破产程序的文件;
  3.政府认定关、停和受救助的文件;
  4.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表;
  5.其他证明材料。
  (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时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提出分期缴纳书面申请,但缓缴不得超过本年度,分期缓缴不得超过三次。获得批准缓缴的单位,须做出缓缴计划,并按计划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有批准缓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情况,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同时抄送地方税务机关。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联、地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纳入财政、税务稽查范围,残联、财政、地税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缴纳、入库、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未尽事宜,请与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联系。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地址:
  南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金外滩商务大厦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厅,联系电话:2816603、2832593;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星光大道230号,联系电话:4518685;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6楼,联系电话:5816806;南宁青秀山风景区地方税务局,市青山路19号,联系电话:5560677;南宁市相思湖新区地方税务局,市鲁班路延长线(市地税局宿舍),联系电话:3860686。
  南宁市青秀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仙葫大道1号城区政府办公楼一楼,联系电话:5566128;南宁市青秀区地方税务局,市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3楼,联系电话:5842020。
  南宁市兴宁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解放路54号原兴宁区政府办公楼大门右侧,联系电话:2624406;南宁市兴宁区地方税务局,市济南路120号,联系电话:2431982。
  南宁市江南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五一东路23号江南区政府第二行政办公大院,联系电话:4837150;南宁市江南区地方税务局,市淡村路10号,联系电话:4810296。
  南宁市西乡塘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人民西路27号城区机关大楼一楼,联系电话:2829454;南宁市西乡塘区地方税务局,市衡阳西路11号,联系电话:3126913,市人民西路21号,联系电话:2611252。
  南宁市良庆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市大沙田德政路北一里26号,联系电话:4505355;南宁市良庆区地方税务局,市大沙田德政路139号,联系电话:4503908。
  南宁市邕宁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市仙葫开发区莫村路,联系电话:4791265;南宁市邕宁区地方税务局,市仙葫大道东段,联系电话:4792212。
  南宁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站,联系电话:6301334;南宁华侨投资区地方税务局,市华侨投资区人民路26号,联系电话:6300196。
  武鸣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县城厢镇灵源路西段6号县政府2号办公楼2楼,联系电话:6400680;武鸣县地方税务局,县新城路45号,联系电话:6227533。
  横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站,县横州镇西城三街010号对面,联系电话:7239589;横县地方税务局,县保华中路005号,联系电话:7226275。
  宾阳县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县商贸城汽车站斜对面,联系电话:8235955;宾阳县地方税务局,县临浦街23号,联系电话:8220371。
  上林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县明山路寨柳小区,联系电话:5227778;上林县地方税务局,县大丰街175号,联系电话:5220173。
  马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县白山镇内昂路73号,联系电话:6820401;马山县地方税务局,县白山镇中学街458号,联系电话:6823753。
  隆安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县城西路18号,联系电话:6526915;隆安县地方税务局,县城北开发区,联系电话:6521936。

2006年6月2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