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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8-01 生效日期: 1997-08-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事业单位依法用自身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多种经营”是指企事业单位兴办的主营业务以外的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部属企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适用本办法。在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中涉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境外投资及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的,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同时应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境外投资及中外合资、合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指定项目以外的投资:
   (一)国家预算内投资、财政经费拨款和部的专项资金拨款;
   (二)国家规定的专项基金,如劳保统筹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三)利用外资贷款的余额;
   (四)代收代管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  部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六条  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工作应按“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包括立项、决策、审批、实施、运营管理和项目评价在内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投资决策权(包括对外投资项目决策和设立多种经营单位决策,下同)原则上集中在部属一级单位,部属企业集团可直接授权给有条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同时必须明确被授权单位的投资权限及原则,包括投资范围、投资规模、投资方向、投资结构等。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越权进行投资。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需对所属单位授予投资决策权的,应报部审核同意后办理。
   被授予投资决策权的单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三年以上的经营管理经验,且经营业绩良好。

  第八条  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管委会),负责本单位(系统)投资的宏观管理及项目决策,该委员会成员由法人代表、单位分管领导、主管业务部门和经营、计划、财务、监督部门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投资管委会主任由法人代表担任。被授权的投资主体也应设立投资管委会,负责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投资管委会下设办事机构(一般可设在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制度,编制投资规划,负责投资立项审核,项目筹组与协调,项目运营管理与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前期决策是决定投资效益的关键,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在充分论证、慎重决策、强化管理、确保效益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做好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的前期立项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立项原则上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实施项目评估;
   (四)进行项目决策。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②项目方案的初步设想及投资环境的初步分析;③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④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应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一般应根据项目性质,由项目筹建单位组织有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和评价。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评估制度,通过设立投资评估小组或建立投资评估会议制度,要求有关业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单位内外的有关专家,审核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对各种投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财务分析,为投资项目的最后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根据审查后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前期工作资料和咨询意见,结合本单位的投资政策和规划,由投资管委会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起草、审定已确定的投资项目各阶段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合同、协议,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由有关单位和人员批准、签署。文件、合同、协议必须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方式、投资期限、利益分配比例和形式、亏损责任的分担、违约责任、争议仲裁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七条  各单位投资项目确定后,若以资产形式(包括固定、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价值的依据。对已发生的未经评估的资产形成的投资原则上应按规定进行评估,重新作价,调整投资金额。

  第十八条  要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项目,各单位应按投资管理权限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各单位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合法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并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单位自决定立项,同时报部备案并接受部主管业务司(局)的监督。
   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10%的项目、事业单位投资额超过500万元或投资额超过净资产20%的项目,无论是否具备前款条件,均应在项目决策之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意见等有关情况,报部体改法规司及业务主管司局审核,经业务主管司局同意后,再行组织项目实施。业务主管司局应在一个月内提出项目审核意见,重大项目应报部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以合资、合作、联营及股份制公司形式进行投资时,必须有利于充分利用企事业单位资源,增加企事业单位当前或长远的经济效益,降低经营风险;各单位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投资各方必须做到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建立重大投资项目报告制度。投资项目应在公司董事会决策前的规定日期由投资单位派出的董事或代表将项目情况上报单位,单位研究批准后给予答复,董事会决策后在规定日期内将会议纪要和重大事项报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加强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是实现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的根本保证,要把对外投资项目和多种经营单位的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序列,做到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精干,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考核监督到位,防止跑、冒、滴、漏,切实提高投资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尤其是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跟踪管理系统,通过建立投资项目档案、业务、统计、财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投资项目运营管理各阶段的动态。
   为便于加强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工作动态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及运营情况的统计制度,严格按部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各项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单位核算体系,以保证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的完整性。各单位的投资项目(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核算体制,按照“两则”及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其经营损益,杜绝盈亏不实,并建立投资项目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全资或控股的投资项目应选派思想政治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精通业务、懂经营、善管理的人员担任主要经营者,由单位财会部门推荐熟悉业务、善理财的人员担任财务主管,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定期考核。对于参股项目,如不能派主要经营者和财会人员的,也应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权力,以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根据投资比例及合同章程确定的分配方式明确投资收益的分配管理形式,同时按照资产纽带关系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收益上交办法。禁止投资收益体外循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与投资的项目(企业、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应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按照独立企业(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支付费用,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其以投资方式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要确定相应的保值增值指标,严格考核,并通过产权约束实现资本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投资项目的评价制度(包括过程评价和综合评价),以实施效益跟踪、改进项目管理、总结经验、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尤其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根据情况变化对原决策进行评价,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决策变得不合理时,就应及时采取对策,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评价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营运考核期的管理营运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过程评价的内容包括:①前期工作评价,②投资实施评价,③经济效益评价,④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比较分析,⑤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和可供其他项目借鉴的经验和教训等。
   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决策评价、建设实施评价、效益评价(生产经营、经济、财务评价等),原则上应于项目完成一年后进行,大型项目可适当后延。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产增值,各单位应创造条件建立投资项目经营责任制,逐步建立,完善考核及奖惩制度。对投资决策正确、经营得当,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人员予以奖励;对投资决策失误导致经济损失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根据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及经济上的相应处罚。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定期审计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及时准确地进行分析评价,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实行经营责任制的项目,经营成果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须经审计确认,方可按规定兑现奖惩。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评价与考核指标通常包括:①投资回收期;②投资收益率;③净资产收益率;④资产保值增值率。
   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金额
           ①投资回收期=---------
                         平均每年现金净流量
   其中:现金净流量包括税后利润、固定资产折旧
                           利润总额
             ②投资收益率=----×100%
                           投资总额
                             税后利润
         ③净资产收益率=---------×100%
                         单位净资产平均总额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
         ④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其中:应扣除财政性拨款、减免税等政策性增资及其他非效益
         增值额
   其中:③、④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多种经营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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