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修改《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1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安监发(1996)1号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部决定,对《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0年第25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改为:
  内地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就近在一类开放港口口岸或可进行船舶全部出境检查的二类开放港口口岸接受检查,由国家设置或授权的港务监督机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定期出口岸许可证》。

  二、第十三条改为:
  由香港澳门航行内地的船舶,就近在一类开放港口口岸或可进行船舶全部入境检查的二类开放港口口岸接受检查。检查工作由国家设置或授权的港务监督机构负责。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交通部
1996年1月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