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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4 生效日期: 1997-05-04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以下简称EDI)有关当事人之间所签定的协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的运行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中心和入网用户签订的协议以及入网用户之间签订的协议。


    第三条   签订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协议(以下简称EDI协议)的EDI中心,必须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具有合法资格的EDI中心;签订EDI协议的入网用户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和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EDI协议是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文本可参照《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合同)提要》(附件)制订。


    第五条   EDI协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所传递的电子报文的种类和范围;
  (二)电子报文所采用的报文标准、代码标准、安全保密标准和管理标准;
  (三)对电子报文的安全保密要求和准确性、可靠性要求;
  (四)电子报文的传递程序;
  (五)电子报文的交接确认手续;
  (六)费用的计算标准和结算方式;
  (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办法;
  (八)违约责任;
  (九)各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六条   当事人在协议内所采用的电子报文必须符合《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单证替代纸面单证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   电子报文的传输,需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标准体系表》中的报文标准、代码标准、安全保密标准、管理标准。
  交换的电子报文,应采用UN/EDIFACT电子报文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报文中的数据元,必须遵照《EDIFACT数据元之目录》。报文所有代码数据元应参照《EDIFACT代码表》中提供的代码标准。


    第八条   对非结构化的信息传输,或用户目前尚不能接受国际标准的


    第九条   电子报文的安全性
  (一)为了保证EDI系统的安全,确保电子报文传输安全可靠,必须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共同维护好系统。
  (二)当事人应负责防止非法侵入或非法传输,保护业务记录和报文数据不受非法侵入、灭失、篡改或毁损。
  (三)一方若发现有违背安全、非法使用或非法传输行为,应立即通知对方及其他有关方,并进行调查,将调查的结果报告对方及其他有关方。
  在此期间,电子数据交换应暂停直至安全情况恢复到双方满意为止。


    第十条   为确保电子报文在交换和传输过程中可靠、完整,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设置如下安全保密机制:
  (一)身份鉴别机制,应采用EDI中心软件提供的口令字方法进行简单鉴别。
  (二)确保数据完整性机制,必须采用EDI应用软件对报文格式进行检查;对有特殊要求的报文必须作特殊处理。
  (三)数据加密机制,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EDI报文,可采用数据加密方法对整个或部分报文内容进行加密后传输。
  (四)防止责任抵赖机制,除了保存EDI报文传输日志外,当事人可协议采用数字签名的方法。


    第十一条   对需要数字签名的EDI报文当事人应在发送EDI报文时必须采用秘密密钥,对EDI报文进行数字签名,并将报文、秘密密钥、公开密钥及数字签名的结果留存,直到无争议为止。


    第十二条   需由EDI中心接收、存储、转发的电子报文,由EDI中心通过各自的专用管理域(PRMD)进行交换。EDI中心与国外用户的电子报文,必须经由国家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管理域(ADMD)进行交换。


    第十三条   当传送电子报文的当事人要求协议对方给予收到的确认时,对方必须接受该项要求。
  (一)当事人未能在约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收到确认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当事人有权假定最初的传送未被收到。
  (二)发现接收到的电文在形式上不正确或不完整或传送不够有序,应尽快通知发送方。
  (三)若当事人接收报文经确认该项传送的报文的真正接收人有误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同时应将这项信息从其系统中删除。


    第十四条   对电子报文内容准确性的认可:
  (一)接收方发现所接收的报文不符合标准,应及时通知发送方并要求重新发送。
  (二)当事人如需要对其发出的电子报文履行数字签名,则应在EDI协议中加以明确。
  (三)接收报文的当事人,有义务留存对方发送来的电子报文,并应在发来的电子报文上注明发送人、接收人、传送日期、时间和地点。
  (四)电子报文进入指定接收人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发送人和接收人的作业地点分别为发、收电子报文的地点。


    第十五条   协议的履行:
  (一)协议当事人应在各自的操作部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保管反映系统运行情况以及所交换的全部电子报文清单输入EDI日志)。EDI日志应由各方的专职人员作书面证明。用户可根据需要到EDI中心查询。
  (二)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协议书下的利益转让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方。
  (三)任何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拒力的作用,无法履行或按时履行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力采用其他方式通讯。在这期间,电子文件发生延迟、脱漏或错误或偶发的不良后果不负责任。
  (四)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表示弃权,应以签署书面声明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费用:
  按《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有关费用结算的原则进行计费,通讯费用和各方与协议外的其他方发生的费用均自行承担,涉及增值服务的费用各方各自与EDI中心结算。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各当事人同意,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如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义务和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
  当事人违反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协议的行为应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履行EDI协议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交通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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