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人通[2006]104号
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各市(州、地)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编委办关于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06]26号)精神,现将选派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和任务
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是年轻干部了解省情、增长才干、积累经验、锻炼成长,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贡献的重要途径。通过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年轻干部到农村扶贫驻村(社区)工作、从事教育、卫生等工作,也是实现力争到2010年全省每个村(社区)有一名大学生工作目标重要途径。
全省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社区)挂职帮助工作具体任务为:2006年选派1000名,2007年2000名,2008年以后每年选派3000名。
二、 选派对象
选派对象为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年轻干部,其中对2001年以后考录到县以上党政机关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分配(聘录用)到事业单位年龄在40岁以下而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分期分批安排到农村驻村(社区)工作、到乡镇以下单位从事教育、卫生等工作,或到县及县以下的对口单位工作等方式挂职锻炼,时间为1年。
三、 选派管理
(一)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挂职帮助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省人事厅根据省直机关、省属事业单位以及各市(州、地)和各县(市、区、特区)上报的计划统筹协调后,下达每年的选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超计划安排。
(二)选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人事厅负责省直机关、省属事业单位选派计划的确定及指导;省直机关、省属事业单位每年所选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派出单位负责;各市(州、地)和各县(市、区、特区)的选派工作由同级人事部门负责。
(三)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到农村帮助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要保证其工资福利待遇、正常休假待遇、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不受影响,年度评优不占原单位指标,由所在单位报销其在农村工作期间的差旅费,在农村期间的生活补助参照党建扶贫工作队的标准执行。
(四)省、市、县三级要做好选派干部的岗前培训。县(市、区、特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各派出机关,共同搞好选派干部的工作管理。做到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选派干部,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自己的才智和力量。
附表1:《省直机关选派公务员到农村工作计划表》(略)
附表2:《省直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农村工作计划表》(略)
附表3:《各市(州、地)选派工作计划及汇总表》(略)
附表4:《各市(州、地)驻村干部岗位需求汇总表》(略)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