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9 生效日期: 2006-09-19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6]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海南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
  碘缺乏病是自然环境缺碘所致、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地方病,是影响人口素质、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自1993年国务院召开“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卫生防疫人员的共同努力,我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碘盐覆盖率从1995年的40.5%提高到2005年的77.6%,8-10岁儿童的甲肿率从1995年的15.2%下降到2005年的8.0%。但我省的防治工作尚未达到国家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要求,全省防治碘缺乏病工作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75号)精神,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碘缺乏病,维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原则。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坚持不懈地抓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加快碘缺乏病防治进程。
  (二)总目标。
  1.2006年,建立起完善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
  2.到2008年,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市、县,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保持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市、县要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未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市、县要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3.到2010年,全省95%以上的市、县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三)工作目标。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和盐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多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确保海南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各项指标控制在消除碘缺乏病标准范围内。
  1.到2008年,全省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85%以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70%以上,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控制在6%以内,尿碘中位数达到100ugL以上。
  2.到2010年,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0%以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控制在5%以内,尿碘中位数达到150ug/L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全面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推广食用碘盐。
  全面贯彻落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加强碘盐推广普及工作。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市、县,要加强碘盐普及力度,加大私盐、非碘盐稽查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彻底杜绝私盐、非碘盐流入市场,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已达到消除和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要坚持对碘盐生产、销售进行监督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保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防治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防治工作能力。
  承担碘缺乏病防治任务的专业人员是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骨干力量,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定期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的作用。卫生部门要保证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三)加强重点人群碘营养监测工作。
  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要求,结合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我省人群碘营养水平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重点人群碘营养监测工作,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我省碘缺乏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四)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努力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坚持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宣传教育相结合,在认真组织每年的全国“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加大对食用碘盐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面,提高知晓率,形成全民参与消除碘缺乏病的社会氛围。继续加强以学校课堂为主渠道的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中小学生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义务宣传员作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级政府是消除碘缺乏病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作为关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规划的实施意见和年度计划,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相对落后的地区,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的指标,研究制订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加强碘缺乏病宣传教育、小盐田的关停并转和盐农安置等工作,促进全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平衡发展,确保全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卫生部门负责消除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拟订防治规划和方案,组织碘缺乏病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积极开展防治科学研究,制定防治对策,加强技术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的建设和质量监管,提高合格碘盐的普及率。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食盐专营行政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保证碘盐质量,并与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盐政执法,严厉打击经营非碘盐和私盐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保证每学期都能开设“防治碘缺乏病知识一堂课”。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积极宣传和报道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计生部门要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之中。
  (三)依法管理,加大碘盐监督执法力度。
  食盐加碘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行之有效、简易、安全的主导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海南省盐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与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净化碘盐市场,确保食盐加碘防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大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要求,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以保证碘缺乏病防治、碘盐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建设、业务培训、健康教育、实验室装备等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考核与评价
  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各市、县每年要按照有关考核标准进行自查、抽查,对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年度检查工作总结要于翌年1月底前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要会同盐业、计划、财政、教育、计生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市县、各单位执行规划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07年和2010年分别组织中期和终期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上报省政府。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单位及个人将进行表扬;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批评;对影响规划实施效果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具体考核评估方案及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