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9 生效日期: 2006-07-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6]2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加大社会保障工作力度,在巩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改革、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人口老龄化、就业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统筹层次低、覆盖范围窄、个人账户没有做实、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基金调剂能力有限等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各地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我省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进一步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覆盖广泛、管理高效、基金平衡,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二)要继续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划清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办法;尽快建立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
  二、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各地政府的首要任务,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允许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各地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不得把免除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聘用人员都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督促各类企业及职工依法参保,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落实国家及省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二)当前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采取分年过渡的办法,具体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14号)规定办理,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要及时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防止因中断缴费而影响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要积极探索和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三)对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缴费能力的城镇集体企业,要从实际出发,使其尽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生产经营不正常、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创造条件逐步纳入比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试点范围。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和退休人员比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四)各地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成绩突出的劳动保障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四、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
  (一)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瞒报缴费基数,拒缴、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便民、快捷、合理、安全为目标,针对不同对象,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征缴方式,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率。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机构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有效实施。要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尽快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的监督管理。
  五、逐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时,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
  (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不能相互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并按照国家制定的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营运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六、平稳推进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一)企业和职工要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比例为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8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本通知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为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原则上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顶限制,按一定的比例逐年递增,直至放开。
  (五)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具体的计发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步伐
  “十一五”期间,要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建立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实行两级预算、三级经办、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的运作模式。要严格养老保险基金两级预算管理,按年度统一进行考核,未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任务而形成的预算缺口,由同级财政予以补缺,超额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可用于调剂平衡下一年度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加大省级资金调控能力。
  八、鼓励和推动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有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费用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从成本列支。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指导企业制订企业年金方案,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
  九、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与经办服务水平
  (一)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04)5号)精神,各地政府要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所在登记参保、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试点。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兴建老年公寓等,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二)各地政府要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改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条件和服务环境,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要努力建设高效运转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合理划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理顺体制,制定标准,规范流程,拓展服务,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的管理,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各地政府要按照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化标准和规范,加快推动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健全省地两级社会保险数据中心,改善和加强社会保险数据管理工作,尽快将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纳入信息系统管理,逐步实现全省社会保险业务流程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硬件配置要求统一、网络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以及业务管理、公共服务、基金监督和宏观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切实保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要正确引导舆论,帮助职工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各项政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通知的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