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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31 生效日期: 2006-08-3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6]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建省以来,我省消防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增强,火灾形势基本保持稳定,重特大火灾得到了初步遏制。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底子薄,我省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依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依然薄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灾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海南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消防工作,努力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效率,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省基本完善消防工作体系,有效改善消防装备和设施欠帐,初步建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体系,进一步加强消防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长效机制,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消防工作与我省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全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切实加大消防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的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体、卫生、民航、旅游、人防、人事劳动、林业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并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新闻媒体单位要及时报道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动态、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等信息,营造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单位自主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按规定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七)强化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推动新农村消防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农村消防规划工作,重点解决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问题;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管理作用,将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文明社区”、“生态文明村”创建等活动。民政部门要将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公安机关要大力推进社区警务和社区消防一体化进程,督促公安派出所履行对社区消防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居委会、村委会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管理机制,制订防火安全公约,组建农村义务消防队,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增强社会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八)加快城乡消防规划编制步伐。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驻地镇)、国家重点镇、省级重点示范镇应在2006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或调整,其中海口、三亚、洋浦、琼海、儋州、万宁、文昌、东方应完成专项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工业开发区、项目组团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必须同步编制消防规划;2007年底前,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并已建成的开发区应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2008年底前,全省所有乡镇应完成和落实消防规划。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建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同步到位。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九)加快公安消防站建设步伐。2007年底前,完成海口海甸、洋浦和琼海特勤消防站、海口白龙消防站、三亚临春和万宁兴隆消防站的建设;2008年底前,建成东方和澄迈老城特勤消防站,同时要逐步改造部分消防站建设布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问题。尽快启动海上消防站建设,争取在2008年底前建成海口、三亚海上消防站;2010年底前建成洋浦、东方海上消防站,为建设海洋强省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为促进消防站的建设,各市、县政府要确保土地划拨和建设资金的落实。
  (十)加强市政消火栓和消防车通道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和市政消火栓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标准建设城市市政给水管网和市政消火栓;缺水地区要利用江河、天然水源修建消防水池,增配大型消防水罐车;2008年底前,全省市政消火栓建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十一)加强消防通信指挥建设和建立完善消防抢险救援应急联动机制。为快速有效地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抢险救援力量,统一组织指挥扑救和处置工作,进一步整合优化社会抢险救援资源,省政府将尽快建立全省抢险救援指挥中心;各级政府要在2006年底前建成全省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系统,在2007年底前建成全省消防远程教育培训和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灾害事故预防处置一体化建设体系,成立抢险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明确职责,确定任务,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处置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
  (十二)构建多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按照“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要求,大力发展地方消防力量,逐步建立起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志愿者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相结合的城乡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在2008年底前,全省50%的社区要建立起义务消防队,并配备常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要配备消防车;在2010年底前,全省80%的社区和50%的乡镇建立起义务消防队。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于2008年底前建立起义务消防队伍。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与基地,“百镇建设计划”中所列的25个建设示范镇、重点旅游度假区以及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部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和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在2008年底前建立专职消防队。
  (十三)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还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政府要逐步提高公安消防官兵待遇,改善消防部队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明确的消防部队抢险救援任务增加的实际,从2007年1月起,消防官兵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一线执勤官兵特勤训练补助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解决。
  各级政府应当确保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将专用消防装备设备购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部队营房建设经费纳入社会发展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同时,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由省财政厅结合我省财力情况制定我省消防业务经费标准,将消防业务费纳入各级消防部队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正确处理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按照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消防业务经费预算,逐步提高消防业务经费支出占本地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以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2007年底前,全省要确保每个公安消防站配备消防车不少于3辆,并按照国家标准配足配齐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公安特勤消防站及其应急分队,除配备常规消防装备外,还应配备完善特种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装备,并建立灭火剂储备库。洋浦,东方、澄迈等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化工单位较多的特点,加强消防装备和灭火剂的配置。各级政府应从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按10%左右的比例切块统筹,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以适应扑救现代火灾和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

四、完善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十四)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和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筑物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十五)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体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商务、交通征稽等部门不得颁发有关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或有关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或有关许可证,并不得予以年审。
  (十六)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对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和对认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工商部门要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和擅自使用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无证经营消防产品活动。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十七)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和举报、评价、公示、挂牌督办及立案、销案制度,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十八)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和社会各单位要普及消防法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省公安消防总队和海口、三亚、洋浦公安消防支队要建立消防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对消防安全状况、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等重大消防事件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布。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成立消防志愿者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活动。科技、司法、人劳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消防法法规、消防工作重大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播放、刊登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常识,进一步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典型事例予以曝光。街道、乡镇等政府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形成政府牵头组织、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消防工作氛围,不断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和进农村“四进”工作。
  (十九)大力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公安消防总队制订实施办法,对社会消防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人劳、消防等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从事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维修人员,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监理的人员,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作业人员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须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报警、组织灭火和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后方可上岗。
  (二十)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事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文体、教育、卫生、商务、旅游等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内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采取公告、广播或者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六、着眼体制和机制创新,积极推进消防事业改革与发展   (二十一)加强消防法制建设。科学制定消防立法规划,尽快启动《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研究制定《海南省旅游消防管理规定》、《海南省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规定》、《海南省火灾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海南省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规定》等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以国家消防法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消防法规为基础、政府规章为主要内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完整的地方性消防法规体系。律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消防法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消防法规为基础、政府规章为主要内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完整的地方性消防法规体系。规为基础、政府规章为主要内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完整的地方性消防法规体系。规为基础、政府规章为主要内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完整的地方性消防法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消防法规为基础、政府规章为主要内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完整的地方性消防法规体系。规为基础、政府规章为主要内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完整的地方性消防法规体系。规体系。
  (二十二)积极推进消防社会化进程。各级政府要积极进行消防体制创新,推进消防力量社会化,采取多种形式解决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等“瓶颈”问题;要逐步推进消防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解决消防装备不足问题;要进一步拓宽消防经费来源渠道,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可接受企业、社会和个人的出资、捐资,解决消防基础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不足等问题;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要充分发挥民间消防组织者的作用,推动建立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形成保险与消防的良性互动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包括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计图纸审核、消防保安服务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技术服务等在内的符合市场经济的消防服务体系。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三)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目标年度考评机制,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一并考核。各市、县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并报本级党委和人大备案。省政府每年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二十四)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五)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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