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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六盘水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4 生效日期: 2006-06-14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府办发[2006]6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六盘水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六盘水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
  为保证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
  (一)企业目前生产经营和资产负债情况。
  (二)企业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情况。
  (三)企业干部职工对企业改革的思想动态。
  (四)企业发展前景预测。
  (五)其他。
  二、宣传发动
  (一)制作宣传提纲,统一宣传口径,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
  (二)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分别召开企业领导班子、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者、职工大会以及党工团相关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三、制订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
  (一)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改制为国有不控股的企业除外)委托中介机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制订。
  (二)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要吸收改制企业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参加,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同时,还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建议。
  (三)企业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其中,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大会决议。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将大会决议报至上级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
  (四)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委托法律服务机构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的报批
  1.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方案进行初审,形成书面意见后,将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同报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若企业改制方案涉及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金融机构等相关事项的,应先报有关部门审核或批准。
  2.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负责审核企业改制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公益性企业、资源性企业、改制后不控股或不参股企业以及带有社会公共管理性质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同级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同级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审批。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资产处置方案不涉及土地资产事项的,必须报同级经贸部门核准;若涉及土地资产处置事项的,应事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核准后报同级经贸部门核准。
  3.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有关审批或审核意见,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
  四、维护稳定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维稳工作,并制订维稳工作预案,报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备案。
  五、清产核资
  (一)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提出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并制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备案。
  (二)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批复立项。
  (三)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委托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并出具清产核资报告。
  (四)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清产核资报告以及有关问题。
  六、审计与资产核销
  (一)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财务审计中的有关问题。
  (二)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经济鉴定证明后,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同级经贸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
  (三)凡是企业改制,必须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审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经济审计,并出具离任经济审计报告。
  (四)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结果。
  (五)企业根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进行相应的账目调整。
  七、资产评估
  (一)由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二)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有关部门、企业领导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研究解决资产评估中的有关问题。
  (三)资产评估核准
  1.土地资产的评估结果应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准,并出具评估结果核准书。
  (四)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职工群众公布资产评估结果。
  八、产权转让
  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待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履行有关批准事项后,由同级经贸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进行。
  九、职工安置
  (一)企业根据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与职工签订解除或变更劳动关系协议,对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二)办理职工劳动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接转手续、离退休人员移交托管手续等。
  (三)企业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按规定在一个月内做好职工档案移交工作,根据职工的不同情况,向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就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移交托管。
  十、资产移交
  (一)企业负责组成资产移交小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成资产监交小组。
  (二)资产移交小组和资产监交小组要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分工和责任。
  (三)资产监交小组组织资产移交小组和接收方有关人员到现场对固定资产、存货等进行盘点和移交。移交结束后,参加资产移交、监交的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应当在盘点表或移交表上签字确认。
  (四)资产监交小组写出有关资产的监交情况报告,报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备案。
  十一、监督检查
  (一)同级监察部门负责成立国有企业改革督查组。人员从有关部门抽人组成。
  (二)国有企业改革督查组负责组织对国有企业改革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国有企业改革督查组向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提交督查情况报告。
  十二、档案整理
  改制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原始文件、资料、记录全部进行整理归档,并将有关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文件、资料等及时报送到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
  十三、其他
  (一)企业依法破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及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二)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其有关政策的规定程序执行。
  (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规定程序执行。
  (四)办理工商登记。改制企业需要提供有关批文、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出资人的各种证明、公司章程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五)办理其他有关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等立户手续,办理银行开户手续等。
  (六)改制后企业的党组织、工会、团组织等按照规定组建。
市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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