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26 生效日期: 1994-05-26
发布部门: 财政部劳动部
发布文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办法》((93)中色人函字第021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办法》,对直属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障费用试行系统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全国统筹。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向劳动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二、1994年核定你公司直属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比例为23.5%。中央调剂金的征集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移交问题,请按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20号)精神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