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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4 生效日期: 2006-09-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三府[2006]9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2006年8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深化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海洋资源市场配置和合理利用水平,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海域使用权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用海,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出让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使中标人获得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海域使用权竞价最高者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自行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权拍卖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海域,其用途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对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海域自然条件、功能区划、开发利用现状、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确定拟开发的项目类型,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招标、拍卖出让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出让方案、公告、海域位置图(宗海图)、海域使用条件、投标书或者竟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本。


    第九条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包括出让底价、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及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标底、底价等费用。
  招标、拍卖的标底、底价不得低于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第十条   招标、拍卖出让公告分别按《招标投标》和《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招标、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
  (三)投标人、竟买人的资质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竟买资格的程序;
  (四)获取招标、拍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时间、地点、投标竟买期限和投标竟买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保证金支付、时间及海域使用论证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承担方式;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交付保证金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截止日前到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标箱。出让人收到标书后,签收保存;
  (五)开标、验标,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标书应宣布无效;
  (六)评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
  (八)海域使用权招标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将投标出让的结果在适当的场所公布;
  (九)中标人在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出让人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竟买、交付保证金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竟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竟买人领取拍卖文件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四)举行拍卖会,主持人简单介绍拍卖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事项;
  (五)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方式应价,最高应价的竟买人为竞得人,竟得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
  (七)海域使用者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出让人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其中标人、竞得人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折抵海域使用金。竞标、竞买不成的,出让人必须在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竞买人已交付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投标人、竟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的,出让人可依法取消其投标、竞买资格,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无条件交回海域使用权,需要恢复海域原状的,海域使用权人应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海域原状。


    第十八条   在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机关违反本办法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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