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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0 生效日期: 2000-03-1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监字[2000]40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规范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地方各级财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规范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编办批复的《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和现行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由中央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
  (二)中央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员办有权对拨付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被查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拨款文件和会计帐簿、凭证及其他与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资料,有权制止虚报、挪用、浪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专员办在完成财政部布置的专项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安排检查项目,并把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列为重要内容。各专员办自行安排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检查计划随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以资金的安全完整、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为重点,具体内容是:
  (一)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中央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资金的管理和拨付情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和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
  (三)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四)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五)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及执行情况;
  (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七)其他有关情况。


    关联法规    

    第六条   专员办查出的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违规问题,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过程中,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和已完成工作量,骗取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的资金上缴财政部外,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关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取消项目或调整项目的建议,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不同情况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停止拨付资金或向财政部提出停止拨付资金的建议,同时还要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取消项目或调整项目的建议,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未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交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对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单位和部门,除限期追回被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根据不同情况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停止拨付资金或向财政部提出停止拨付资金的建设,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未按计划落实已承诺的配套资金,要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抓紧落实,保证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对项目开工六个月或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到位三个月配套资金仍未按规定比例到位的,以及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到位后,抽回已投入地方配套资金的,要根据不同情况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停止拨付资金或向财政部提出停止拨付资金的建议。
  (六)对项目建设单位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虚列建设成本,未按标准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还要根据不同情况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停止拨付资金或向财政部提出停止拨付资金的建议。
  (七)对未按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要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视不同情况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停止拨付资金或向财政部提出停止拨付资金的建议。
  (九)对已停止拨付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专员办验收合格后,专员办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恢复拨款或报经财政部核准后恢复拨款。拒不进行整改的,向财政部建议收回该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
  (十)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及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处理。
  (十一)对已经造成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损失的有关违规问题,专员办处理后要及时上报财政部。
  对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有前款(一)至(七)项所列行为的,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专员办可以向财政部建议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专员办对建设项目停止拨款的通知后,要抓紧落实,停止拨付有关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第八条   专员办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按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检查规则》及其具体规则执行。专员办向被查单位下发的《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抄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九条   专员办要重视监督检查信息工作,及时上报典型案例和重大案件,并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具体意见和建议。自行安排的检查计划完成后要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条   专员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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