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2)财预字第144号
天津市财政局:
你局财预[1982]62号对“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办案费用补助的开支范围问题。除发给告发人的奖金外,只限于公用经费中的消耗性开支。购置车辆,办公设备等设备购置费,属于本机关的正常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在办案费用补助中列支。主办单位也不应发给协办单位此类费用。
二,关于第一线查缉破案有功人员的范围问题,请遵照国务院“参阅文件”[1982]10号附发的“关于东南沿海三省第三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的情况汇报”中第(3)点的规定原则从严掌握。即,这是“考虑到缉私工作尤其是海上缉私比较艰险,对第一线缉私人员,可按贡献大小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根据这个精神,我们意见工商,公安,司法,税务等机关的基层外勤人员,原则上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奖金制度。除个别第一线查缉破案有功人员,由省以上主管机关特案批准者外,一般基层外勤人员,不应加发第一线破案有功人员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