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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9 生效日期: 2006-04-19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检[2006]116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
  近年来,随着铁路旅客流量的逐年增长,铁路运能和运量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利用铁路客票供需矛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代售、代办铁路客票过程中非法加价,牟取暴利,严重干扰了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为遏制涉票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按照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铁办函[2006]81号)部署,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和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此次专项行动的检查范围是省内所有从事铁路客票代售代办业务的经营者;检查的时限是2005年以来的价格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在铁路客票预订、销售环节,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未提供相应服务、未达到规定条件而收取费用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强行收费的;
  2.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设定其他收费项目,向旅客收取费用的;
  3.铁路客票代办单位根据旅客预订提供铁路客票代办、代购服务收取费用,或虽未直接收取代办、代购费用,但以代办、代购铁路客票为条件,在提供住宿、餐饮、商品销售等其他服务中额外加收费用的;
  4.铁路客票代办单位囤积车票,加价出售的;
  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检查的政策依据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干调整铁路客运价格的通知》(计电(1995)126号)、《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铁路异地售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505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销售客票,提供送票服务时可根据送票距离、地点收取每张不超过3-5元的送票费;铁路运输企业销售异地客票时可收取每张不超过5元的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销售铁路客票可收取每张不超过5元的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以上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或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收取,不得重复收取。除此以外,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铁路客票代办单位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客票预订、销售环节加收任何费用,地方有关部门也不得批准收取各种费用。

  三、检查的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贵州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地物价检查所组织实施。各地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重点对辖区内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和旅行社代理点进行检查。检查时间从4月下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为重点检查时段。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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