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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来华人员由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及津贴的征免税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0-24 生效日期: 1980-10-24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0)财税字第189号文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项所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1980.10.24

补充解释一:
     (财政部1981年6月2日 (81)财税字第185号文)
  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补充解释二:
   (财政部税务总局1981年7月7日 (81)财税外字第60号文)
  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差旅费津贴项下的伙食津贴,有的是采取包干发给个人,有的是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均为个人日常生活费用性质,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内按税法规定扣除费用八百元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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